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劲达、成都劲启原材料采购的资金需
求,公司拟向其提供借款,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需要,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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