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可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王占杰
陈信勇
毛美英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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