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海洋 公告编号: 2020-01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0〕270 号,
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海洋”)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ST 东海洋披露《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2020 年 2 月 29 日,ST 东海洋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5.53 亿元。ST 东海洋《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与《2019 年度业
绩快报》对 2019 年度净利润预计差异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 东海洋未
按规定及时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ST 东海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
ST 东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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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7.2 条的规定,对 ST 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 东海洋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7.2 条的规定,对 ST 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财务总监于雁
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轼、于雁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有关事项的整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在今后的经营
管理中,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
习, 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二十五)条、14.4.17 条
之规定,本公司特向投资者做如下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深交所有
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的,应当自第二次
受到公开谴责起,每月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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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次受到公开谴责起算的三十六个月期限届满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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