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谨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
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
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
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并对实际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铁民 马金声 徐敏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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