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圣
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
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
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公司管理层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
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开
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适时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
了相关内控流程,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公司管理层就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
性;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梁仕念、朱德胜、高景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