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熊勇先生的履历等材料,熊勇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熊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届期相同。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础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为进一步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熊勇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的年度基础薪酬标准。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为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7,8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系根据其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
邹雪城
唐天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