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人民币38,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冯德雄
夏新平
吴德军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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