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二、关于防外挂........................................................................................ 5
三、关于业务资质.................................................................................... 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004-04号
致: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关于深
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713号《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 文
二、关于防外挂
根据招股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证券交易系统的证券公司共94家,其中93家证券公司已全部升级完毕并接入中证信息监测平台并报送数据。
请发行人结合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软件产品的验收情况,历史上(尤其是报告期内)是否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进一步论证发行人软件产品的安全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说明、查验了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资本市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seid.org.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hyfw/xxaq/tbdt/index_1.html)。
(一)发行人软件产品受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出台前,发行人作为软件供应商,虽未直接纳入证券监管体系,但因发行人证券行情交易系统软件产品是证券信息系统的前端应用软件,属于证券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的产品一直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
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关
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
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证
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
5部分: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等关于证券信息系统的监管规则
均直接监管证券公司,发行人为证券公司提供符合该等监管规则技术要求的软件
产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发行人为信息技术
服务机构,需遵循该办法各项要求,为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
服务,并受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监管。发行人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
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具体情况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十五之第(三)
项的回复。
(二)发行人软件产品的验收情况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5部分:证券公司》等相关制度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测试和验收的工作要求。根据发行人说明,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测试一般包括开发环境测试、模拟环境测试、生产环境测试等环节,测试合格后方能上线运行,经上线稳定运行验证后才能验收通过,证券公司采购发行人软件产品均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测试和验收程序。发行人不能接触证券公司的生产环境,软件产品的上线运行和验收合格均由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实施,发行人软件产品不存在未经证券公司测试合格即上线运行的情况。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不存在历史上(尤其是报告期内)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发行人软件产品不存在因信息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信 达 律 师 查 验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资本市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seid.org.cn)和信用中国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曾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信 达 律 师 查 验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资本市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seid.org.cn)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公告的行政处罚文件及相关证券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证券公司客户不存在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hyfw/xxaq/tbdt/index_1.html),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软件产品未因信息安全事故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因信息安全事故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历史上和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因外挂程序而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业务资质
根据招股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目前经营的网站和软件产品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原因,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或访谈的情况,是否因未取得相应资质受到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作风险揭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说明、《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广东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查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wwaattssuunn.com/www.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gdca.miit.gov.cn/framenet/web/FeatureClass.view?mid=88)、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网站(https://gdca.miit.gov.cn/gdcmsnet/gdcms/content/staticView?path=/237/2558.html)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实际使用核查了发行人的网站和软件产品具体情况,现场咨询了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发行人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2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中列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网站及个人版软件产品,发行人不存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的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
信息服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 发行人是否开展
业务的分 (2019年修订)针对该业务的具 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中 相关业务
类名称 体定义 就申请该业务需要填写的简
要描述及填表说明(注)
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 发行人不存在为
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 其他单位或个人
信息发布 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 应用商店,如“应用宝”、 用户发布文本、图
平台和递 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 “手机助手”;门户网站, 片、音视频、应用
送服务 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 如“新浪”;其他。 软件等信息提供
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 平台的服务
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 发行人产品的检
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 索服务的仅限于
信息搜索 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 搜索引擎,如“百度”;网 公司数据资讯库
查询服务 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 页导航,如“hao123”;其 的信息检索,未通
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 他。 过互联网及公用
询服务。 通信网提供检索
服务。
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 发行人未建立具
信息社区 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 论坛,如“天涯”;社交平 有社会化特征的
平台服务 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 台,如“人人网”;其他。 网络活动平台。发
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 行人未提供信息
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社区平台服务。
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 发行人通过移动
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 通信网向个人版
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 用户发送验证码
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 短信,发行人已持
信息即时 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 即时通信,如“微信”;互 有增值电信业务
交互服务 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 联网交互式语音,如“QQ语 许可证(不含互联
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 音”;其他。 网信息服务)。发
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 行人未利用互联
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 网并通过客户端
话音业务)。 软件或浏览器等
提供信息即时交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
信息服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 发行人是否开展
业务的分 (2019年修订)针对该业务的具 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中 相关业务
类名称 体定义 就申请该业务需要填写的简
要描述及填表说明(注)
互服务。
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
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
信息保护 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 防病毒平台,如“360在线杀 发行人未提供信
和处理服 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毒”;垃圾信息拦截平台, 息保护和处理相
务 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 如“手机管家”;其他。 关服务
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
等服务。
注:《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中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要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发行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获受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广东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粤许可 2019 1067号)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2019年6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提交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项目包括发行人网站、PC和手机客户端。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于2019年6月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发行人“经初步审查,发现你公司网站内容及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做好网站备案即可”。
(三)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的具体情况
2019年11月15日,信达律师及发行人向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进行了现场咨询,向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业务咨询工作人员介绍了发行人官网及软件产品的模式、类型和功能,并现场展示了发行人官网和软件产品的相关信息及实现的功能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业务咨询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认为,发行人的官网和软件产品
目前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是否因未取得相应资质受到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wwaattssuunn.com/www.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gdca.miit.gov.cn/framenet/web/FeatureClass.view?mid=88)、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网站(https://gdca.miit.gov.cn/gdcmsnet/gdcms/content/staticView?path=/237/2558.html)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关资质受到处罚的情况。
(五)补充风险提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增加“相关业务经营资质不完备的风险”的风险揭示。
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目前经营的网站和软件产品无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取得资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针对发行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潜在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石之恒
蔡嘉怡
年 月 日
关于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二、关于防外挂........................................................................................ 5
三、关于业务资质.................................................................................... 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004-04号
致: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关于深
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713号《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 文
二、关于防外挂
根据招股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证券交易系统的证券公司共94家,其中93家证券公司已全部升级完毕并接入中证信息监测平台并报送数据。
请发行人结合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软件产品的验收情况,历史上(尤其是报告期内)是否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进一步论证发行人软件产品的安全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说明、查验了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资本市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seid.org.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hyfw/xxaq/tbdt/index_1.html)。
(一)发行人软件产品受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出台前,发行人作为软件供应商,虽未直接纳入证券监管体系,但因发行人证券行情交易系统软件产品是证券信息系统的前端应用软件,属于证券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的产品一直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
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关
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
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证
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
5部分: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等关于证券信息系统的监管规则
均直接监管证券公司,发行人为证券公司提供符合该等监管规则技术要求的软件
产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发行人为信息技术
服务机构,需遵循该办法各项要求,为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
服务,并受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监管。发行人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
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具体情况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十五之第(三)
项的回复。
(二)发行人软件产品的验收情况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5部分:证券公司》等相关制度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测试和验收的工作要求。根据发行人说明,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测试一般包括开发环境测试、模拟环境测试、生产环境测试等环节,测试合格后方能上线运行,经上线稳定运行验证后才能验收通过,证券公司采购发行人软件产品均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测试和验收程序。发行人不能接触证券公司的生产环境,软件产品的上线运行和验收合格均由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实施,发行人软件产品不存在未经证券公司测试合格即上线运行的情况。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不存在历史上(尤其是报告期内)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发行人软件产品不存在因信息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信 达 律 师 查 验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资本市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seid.org.cn)和信用中国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曾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信 达 律 师 查 验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资本市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seid.org.cn)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公告的行政处罚文件及相关证券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证券公司客户不存在因外挂程序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hyfw/xxaq/tbdt/index_1.html),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软件产品未因信息安全事故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因信息安全事故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历史上和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因外挂程序而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业务资质
根据招股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目前经营的网站和软件产品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原因,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或访谈的情况,是否因未取得相应资质受到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作风险揭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说明、《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广东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查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wwaattssuunn.com/www.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gdca.miit.gov.cn/framenet/web/FeatureClass.view?mid=88)、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网站(https://gdca.miit.gov.cn/gdcmsnet/gdcms/content/staticView?path=/237/2558.html)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实际使用核查了发行人的网站和软件产品具体情况,现场咨询了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发行人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2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中列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网站及个人版软件产品,发行人不存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的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
信息服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 发行人是否开展
业务的分 (2019年修订)针对该业务的具 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中 相关业务
类名称 体定义 就申请该业务需要填写的简
要描述及填表说明(注)
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 发行人不存在为
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 其他单位或个人
信息发布 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 应用商店,如“应用宝”、 用户发布文本、图
平台和递 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 “手机助手”;门户网站, 片、音视频、应用
送服务 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 如“新浪”;其他。 软件等信息提供
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 平台的服务
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 发行人产品的检
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 索服务的仅限于
信息搜索 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 搜索引擎,如“百度”;网 公司数据资讯库
查询服务 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 页导航,如“hao123”;其 的信息检索,未通
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 他。 过互联网及公用
询服务。 通信网提供检索
服务。
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 发行人未建立具
信息社区 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 论坛,如“天涯”;社交平 有社会化特征的
平台服务 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 台,如“人人网”;其他。 网络活动平台。发
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 行人未提供信息
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社区平台服务。
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 发行人通过移动
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 通信网向个人版
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 用户发送验证码
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 短信,发行人已持
信息即时 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 即时通信,如“微信”;互 有增值电信业务
交互服务 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 联网交互式语音,如“QQ语 许可证(不含互联
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 音”;其他。 网信息服务)。发
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 行人未利用互联
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 网并通过客户端
话音业务)。 软件或浏览器等
提供信息即时交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
信息服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 发行人是否开展
业务的分 (2019年修订)针对该业务的具 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中 相关业务
类名称 体定义 就申请该业务需要填写的简
要描述及填表说明(注)
互服务。
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
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
信息保护 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 防病毒平台,如“360在线杀 发行人未提供信
和处理服 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毒”;垃圾信息拦截平台, 息保护和处理相
务 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 如“手机管家”;其他。 关服务
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
等服务。
注:《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中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要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发行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获受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广东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粤许可 2019 1067号)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2019年6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提交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项目包括发行人网站、PC和手机客户端。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于2019年6月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发行人“经初步审查,发现你公司网站内容及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做好网站备案即可”。
(三)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的具体情况
2019年11月15日,信达律师及发行人向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进行了现场咨询,向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业务咨询工作人员介绍了发行人官网及软件产品的模式、类型和功能,并现场展示了发行人官网和软件产品的相关信息及实现的功能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业务咨询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认为,发行人的官网和软件产品
目前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是否因未取得相应资质受到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wwaattssuunn.com/www.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dxxzsp/)、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gdca.miit.gov.cn/framenet/web/FeatureClass.view?mid=88)、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网站(https://gdca.miit.gov.cn/gdcmsnet/gdcms/content/staticView?path=/237/2558.html)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关资质受到处罚的情况。
(五)补充风险提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增加“相关业务经营资质不完备的风险”的风险揭示。
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目前经营的网站和软件产品无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取得资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针对发行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潜在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石之恒
蔡嘉怡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