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0年4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关于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
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关于对外投资宾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公司拟对外投资宾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该项目拟安装建1×140t/h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配1×3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本工程计划总资金4.27亿元。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本工程属于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主要利用黄色秸秆做为燃料,可减少火力发电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助于改善环境,并提高用能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环保效益。本项目可对外供热,有利于替代周边高能效高污染燃煤小锅炉。总体来说,本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宾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有利于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投资宾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四、对《关于对外投资滑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公司拟对外投资滑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该项目拟安装建设1×140t/h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配1×3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本工程计划总资金3.86亿元。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本项目属于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主要利用黄色秸秆做为燃料,可减少火力发电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助于改善环境,并提高用能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环保效益。同时,本项目可对外供热,解决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用热问题。总体来说,本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滑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有利于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投资滑县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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