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20-02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 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们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在收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锐风电)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 股,
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22.69 %,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经查,我局
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们公司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
份行使表决权。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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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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