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此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之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
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战略发展需要。双方结合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
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整合航空产业资源以及开拓国内外市场,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对
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
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
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协议
条款生效条件等作出约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引入战略投资
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乃定 李秉祥 金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