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0-015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6,070,732.93 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
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0)湘 0105 民 2035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 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谷基地麓龙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
被 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路 69 号山语城 1 栋 902 房
法定代表人:蔡茂
被 告:蔡茂,男
被 告:王凡,男
被 告:黄勇,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与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瑞健公司”)
原料贸易业务往来中,因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
催讨和对帐后,双方签订了《往来款还款协议》和《往来款还款补充协议》,在
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计划。
为保证往来款安全,原告与被告蔡茂、王凡、黄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前述三被告表示愿为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对原告欠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在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质
押登记。
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与被告长沙瑞健公
司再次对帐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仍拖欠货款
26,070,732.93 元。
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108 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蔡茂、王
凡、黄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同时被告蔡茂、王凡、黄勇以其在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被告长沙
瑞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对该股权的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
26,070,732.93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蔡茂、王凡、黄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蔡茂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0%
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凡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
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黄勇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0%
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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