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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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太极集团”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
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
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1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
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
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
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
事会意见、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2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员
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7、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
委员会,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8、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
程序。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而确定,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在岗员工。包括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等,参与对
象的具体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

                             3
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
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
实情况向董事会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
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及持股规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
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规模不超过 12,000 万元,上限为
12,000 万份份额,每份 1 元。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
理资质的专业机构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该资产管理计
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资产管理计划的
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上限为 12,000 万元(含)。

                            4
    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该资产
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完成太极集团股票(以下简称: 标
的股票”)的购买。
    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
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
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资产管理计划的锁定期,
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
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太极集团股票过户至资产
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内,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出售所持公司股票。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5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
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购买的太极集团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
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公司
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
超过六个月。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
行终止。

                           6
    4、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1)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解散;
    (2)继续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3)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
议决议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4)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经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决议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
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
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
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7
       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
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
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
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
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
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
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
责主持。




                             8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或会议提案);
   (4)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
议;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
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
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对应
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
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9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
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
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
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力。
    (二)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10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
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
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决定并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清算与分配;
    7、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11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
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
会 1/3 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
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
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邮件、电话、传真、微信或专人送出等方式。
    4、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2、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证所
有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并
签字。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
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
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12
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依照其持有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
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13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
险、自负盈亏;
       4、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资产管理
计划而享有的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派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
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

                             14
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第十五条 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
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
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
资产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所
持有的标的股票。
   (四)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份额需强制转让:
    (1)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持股计划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
份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
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
份额的认购成本价。
   (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

                           15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
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并不受是否为公司员工的
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均为货币资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
计划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
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



                          16
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
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仍
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 定处
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
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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