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有关规定,作为茶花现代家居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客观、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19年度的对外
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虽然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但全资子公司茶花家居塑料用品(连
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江茶花”)未实际发生申请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
公司实际上并未为连江茶花提供担保。除此以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事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2、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
规定,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不包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至2019年年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艳艳、陆辉、罗希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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