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1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
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3,867,36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7.045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4人,独立董事舒春萍女士、董事
赵业虎先生、董事李醒群先生、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01调整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69,093,253 82.9427 1,023,027 0.5018 33,751,085 16.55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议案名称:调整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69,077,553 82.9350 1,045,927 0.5130 33,743,885 16.55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议案名称:调整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69,047,753 82.9204 1,088,527 0.5339 33,731,085 16.54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议案名称:调整股份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69,070,553 82.9316 1,045,727 0.5129 33,751,085 16.55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调整发行对象 443,2 1.2584 1,023 2.9048 33,75 95.8368
00 ,027 1,085
1.02 调整发行数量 427,5 1.2138 1,045 2.9699 33,74 95.8163
00 ,927 3,885
1.03 调整发行价格 397,7 1.1292 1,088 3.0908 33,73 95.7800
及定价方式 00 ,527 1,085
1.04 调整股份锁定 420,5 1.1940 1,045 2.9693 33,75 95.8367
期 00 ,727 1,085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国锋、白宝宝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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