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中,李燕、谭立、李锋、朱炳悦、尹珂等 5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故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1 人,
其 2019 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31 名股权激励
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393,000 份股票期权。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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