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舟股份: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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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20-017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262,587,210.95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仲裁请求均得到仲裁庭支持,
本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
未收到被申请人或保证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本次仲裁裁决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及其控股子公

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梦舟”)近日

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发来的《裁决书》(2019)芜仲字第 288 号、289 号、290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芜仲字第 288 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
霍 尔 果 斯 市 亚 欧 路 商 贸 中 心 二 楼 2076 室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54004MA775GYN1T。
                                     1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 685 号(109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078663971J。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 年 6 月 19 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嘉
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 100%的股权。2018 年 4 月 27 日,申请人作
出决定:将嘉兴梦舟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所形成的税后利润 35,174,808.03 元,
向股东进行分配。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润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立即向
申请人支付利润款 35,174,808.03 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仲裁裁决情况
    芜湖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两被申请人对申
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
为上述税后利润支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上述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
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仲裁庭依法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利润款人民币
35,174,808.03 元;
                                     2
    2、被申请人张健对本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 115,724 元,由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
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张健共同负担。因前述费用申请人已预交,两被申请人在履
行本裁决事项时一并予以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19)芜仲字第 289 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
霍 尔 果 斯 市 亚 欧 路 商 贸 中 心 二 楼 2076 室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54004MA775GYN1T。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 425 弄
212 号 2 楼 3575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350977436E。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 年 6 月 19 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 100%的股权。2018 年 6 月 28
日,申请人(甲方)与上海大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
协 议 》 , 约定 : 双 方约 定 乙 方 收购 甲 方 持有 嘉 兴 梦 舟 100% 股权 的 对 价 为
38,350,897.24 元;乙方应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购买嘉兴梦舟 100%股权,乙方应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
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3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
款 38,350,897.24 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仲裁裁决情况
    芜湖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两被申请人对申
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
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上述到期债务范
围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仲裁庭依法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8,350,897.24 元;
    2、被申请人张健对本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 125,252 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
张健共同负担。因前述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向申请人一
并予以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2019)芜仲字第 290 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
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 SOHO2 号楼 1 单元 109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6986204891。
    法定代表人:吴传虎,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 685 号(109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078663971J。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 年 6 月 19 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4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28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合同》,
约定:申请人将合同附件所列的全部资产,以 104,919,691.61 元的价格转让给
嘉兴梦舟;同日,双方另签订了一份《电视剧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
其拥有的电视剧《灰雁》、《白浪红尘》、《铁血军团》、《伏魔令》的全部权
益,以 103,390,822.24 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因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向申请
人清偿了部分债务、申请人代收了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的部分债权,截至日前被申
请人嘉兴梦舟尚欠申请人转让款(费)189,061,505.68 元。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
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
请。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立即向
申请人支付资产转让款、电视剧项目转让费合计 189,061,505.68 元;
    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仲裁裁决情况
    芜湖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两被申请人对申
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
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庭依法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让款
189,061,505.68 元;
    2、被申请人张健对本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仲裁费 577,385 元,由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
                                      5
公司、张健共同负担。因申请人已预交,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事项时一并予
以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被申请人或保证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本次仲
裁裁决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仲
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资料
    芜湖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芜仲字第 288 号、289 号、290 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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