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修订的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发行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
修订的相关材料,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
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朱世会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前述发
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与皮海玲女士签订的终止股票认购合同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修订
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修订后的发行相关事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念念、吴昆、白云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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