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此次股权处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经核
查,公司本次交易价格是以评估值为参考,经协商而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资产处置。
(此页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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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陈本洲: 龙湘鞍:
陈 艳: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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