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夏灵根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夏灵根先生的提名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
上,我们同意提名夏灵根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红波
2020 年 4 月 1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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