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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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聘用境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以及过往的业务合作情况,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
阅,我们认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
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
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
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基数,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0.5 元(含税)。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268,353,501 股测算,预计派
发现金股利 263,417,675.05 元。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和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
兼顾了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让全体股东分享到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
    本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
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规范
的管理体系。公司已对 2019 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
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
重大缺陷。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占波、季林红、杨钧、白云霞、张华、盛雷鸣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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