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记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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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5          证券简称:姚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8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关于对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20]8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姚记科
技”)5%以上股份。经查,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期间,你们持
有的姚记科技股份比例变动为 6.26%,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
持股份比例为 5.87%;因姚记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
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 0.39%。2019 年 8 月 30 日,你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减持公司股份 0.7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5.12%。其后,你们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和 9 月 5 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0.91%,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被动稀释股份 0.23%。你们直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披露了《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时进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但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也未按照规定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海监管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按照决定书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依法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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