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5 证券简称:姚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8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关于对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20]8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姚记科
技”)5%以上股份。经查,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期间,你们持
有的姚记科技股份比例变动为 6.26%,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
持股份比例为 5.87%;因姚记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
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 0.39%。2019 年 8 月 30 日,你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减持公司股份 0.7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5.12%。其后,你们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和 9 月 5 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0.91%,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被动稀释股份 0.23%。你们直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披露了《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时进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但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也未按照规定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海监管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按照决定书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依法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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