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对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郝占标先生和杨永清先生
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
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
情况。郝占标先生和杨永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
任的职务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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