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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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的规定,谨慎、认真、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 2019 年度的董事会和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及专业优势,对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关
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5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董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涂书田          11          11          0          0

    刘二飞          11          11          0          0

    柳习科          11          11          0          0

    朱星文          11          11          0          0

    上述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至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认
真审议,并对相关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
    二、独立董事 2019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大股东资金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计机构聘任、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详细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全年的综合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 年 11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

1 号)精神,也符合公司制定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
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同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预案》的
独立意见
    2018 年,在公司经营团队的带领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公司较好的完成了生产经营计划,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较 2017 年有较
大增长。作为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薪酬委员会
提议,同意将薪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1.2019 年 3 月 27 日,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存放进行重点审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符合《公司章
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内部审
议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
    2.2019 年 8 月 28 日,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进行重点审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
放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及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
在违规情形。
    (四)对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19 年 3 月 27 日,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
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8 年度,公司继续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规范管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子公司和鼎铜业为浙江富冶集团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4.53 亿元,浙江富冶集团也就上述担保为和鼎铜业提供了担保。此
外,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对外担保,也没有向大股东及大股东附属
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之间也没有发
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我们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因此,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对外担保事宜。
    2、2019 年 12 月 30 日,我们对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鼎铜业)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认为该项担保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和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项
签署的《互保协议》有利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进一步降低融
资成本,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是在和鼎铜业的日
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整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
和防范相关风险。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对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就聘任郑高清先生、刘方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侯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根据以上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没有发现其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没有违反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规则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2)侯选董事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我们对聘任郑高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方云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没有发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之情形,亦没有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之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相关规定。提名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 2019 年度境内外审
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已经同意向董事会建议聘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作为公司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我们
同意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含内控审

计),同意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七)对公司 2019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1、2019 年 3 月 15 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
任公司与大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凉山州矿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非公开协议转让凉山州矿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的
独立意见:
    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股东江西铜
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凉山州
矿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非公开协议转让凉山
州矿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认为此项交易尽管并非于
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中进行,但仍遵循了关连交易的相关原则,乃按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条款亦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9 年 3 月 27 日,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方间的关联
交易进行了审慎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日常
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2)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独立
第三方相同(或更优惠)的条款订立和履行,就股东而言,条款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3)2018 年度,公司及所属控

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3、2019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
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事项”,认为该财务资
助协议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签订及进
行的,价格及条款公允合理,程序合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平合理的,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4、2019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与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
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与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事项”,认为该交易既可以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公司生产设
备等的需要,又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
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该关联交易合同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
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签订及进行的,价格及条款公允合理,程序合法,
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平合理的,并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八)对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9.99%股份发表的独

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4 日,我们就“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9.99%
股份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我们审阅了关于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

有限公司 29.99%股份的议案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一致认为本次收购将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
加强公司在有色行业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条件公平合

理,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规定。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8 月 28 日,我们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8 月 28 日,我们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本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依据充分,
决策程序合法,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本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有
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对收购 PIM Cupric Holdings Limited 100%股份的独

立意见
    2019 年 12 月 9 日,我们就“收购 PIM Cupric Holdings Limited
100%股份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我们审议了关于收购 PIM Cupric

Holdings Limited 100%股份的议案及股份购买协议等相关文件,一
致认为该交易虽然并非于公司日常业务中进行,但公司将按一般商务
条款进行,符合一般商业原则、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

部门要求。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交易条款公允合理,程
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基于前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交
易。
   三、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2019 年,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细
则,各专门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规
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对公司检查情况
       2019 年,我们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及内部风险控制状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重要制度和《公司章程》修订进
行了审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渠道,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
室人员和审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经营动态,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
注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

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报告期内,我们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和人

员询问了解。同时,对公司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进行了调查和监督,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进度等事项。我们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们按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
制、审核等过程实施了监督。并在此过程中,听取了审计机构的审计
计划,和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听取了审计机构的审计进程、审计发
现、审计调整、审计建议、重要事项及管理层沟通情况等事项。并对
公司未经审计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和经年审机构审计的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
    此外,我们还就 2019 年公司中期审阅事项和审计机构进行了沟
通,听取了审计机构的审阅结果和审阅建议汇报。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2019 年,我们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2020 年,

我们将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
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
沟通、交流与合作,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涂书田、刘二飞、朱星文、柳习科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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