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2019年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等的规定,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或“委员会”)所有成员,在2019年认真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将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基本情况
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朱少芳、张春霞、王先柱3人组成,委员会主席为朱少芳。
二、审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工作内容
2019年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所有成员均出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题,并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1、同意公司2018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部门讨论公司未经审计的2018年财务会计报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和沟通,认为公司2018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疏漏,可以提交公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审阅公司2018年经审计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疏漏。
4、同意公司2018年度末期利润分配预案。
5、经审议,确认2018年公司在《矿石购销协议》、《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及《持续关联交易补充协议》、《节能环保协议》及《节能环保补充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后勤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均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根据各有关协议进行的交易,商业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各有关交易总金额未超过各有关协议所列明的2018年度之上限。
6、确认于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马钢瓦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2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为全资子公司马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贸易融资授信担保人民币30亿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人民币1.5亿元。
7、通过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审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9、通过外聘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
10、同意支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度报酬共计人民币538.5万元(不含税),包括年度审计费人民币480万元(包括内部控制审计费人民币60万元)和中期财务报告执行商定程序费人民币58.5万元。
11、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师。
12、通过委员会2018年履职情况报告。
13、审阅公司未经审计的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告、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疏漏。
14、批准公司2019年度审计计划。
此外,委员会还定期听取公司关于内控相关工作的汇报,并就内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改进。
尽委员会所知,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委员会审阅的财务报告全面真实,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职责。委员会所有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和决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审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忠实地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