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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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3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近期的小
额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孙涛勇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2019)浙 01 民初 4113 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
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起诉公司。具体情况

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孙涛勇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246,567,337.10 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122。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原告买入被告股票合计 27,248,810 股,
成交金额为 298,706,052.20 元。
    因被告发生严重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18118 号),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载明因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名
称由“天马股份”变更为“*ST 天马”。2018 年 4 月 28 日同日,被告发布《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其后,被告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和 2018 年 5
月 14 日发布公告,载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及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

更、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等情况。
    被告严重虚假陈述行为引发股票了连续跌停,2018 年 6 月 22 日、25 日,原
告持有的 27,248,810 股股票被强制平仓卖出,所得价款共计 52,138,715.10 元。
原告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246,567,337.10 元。
    (二)目前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公司与南京天马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全资子公司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

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41,572,190.44 元。
    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 41,572,190.4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向原告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日)的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 2016 年至 2018 年,原告因被告生产经营所需,累计向被告提供借款合计
48,572,190.44 元,2016 年 11 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返还 700 万元,截至目前,
原告对被告享有 41,572,190.44 元的债权。根据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电
汇、收据等凭证,及,被告确认对原告负有 41,572,190.44 元债务的事实,原告
与被告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有效。

    由于原告与被告未签署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
要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
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可主张被告以借款本
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目前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出具(2020)苏 0117 民初 55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2020

年 3 月 11 日,法院出具(2020)苏 0117 民初 55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
告的银行存款 41,572,190.44 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20 年 3 月 25 日,南
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了《传票》,该案将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开庭。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

实质性影响。
    三、杭州列扬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杭州列扬轴承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向杭州
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杭州列扬轴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 6761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65.97 元(以 6761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8 月 6 日起按照年利率 4.35%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实际计算至款项清
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暂合计 68475.97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2012 年 12 月 4 日,被告
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马轴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两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在 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期间陆续向原告购买设备及配件共计 16 次,货款总价为
296,440 元。被告仅于 2010 年 1 月及 2011 年 6 月向原告支付 100,000 元及 128,830
元货款,剩余 67,610 元货款一直未支付。2018 年 12 月 4 日、2019 年 1 月 17 日,
被告分两次于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确认原告 67,610 元货款的债权,但被告
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2019 年 8 月 6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告被告

支付拖欠货款。遗憾的是被告拒收并退回了原告寄送的催款函,拒绝支付该笔货
款。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依
法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目前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0 年 3 月 16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了《传票》等一系列
法律文书,该案将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
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除以上诉讼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
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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