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
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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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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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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