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九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将部分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4、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过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符合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二 0 二 0 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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