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2、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
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5、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决策机制与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
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公
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3、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