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0-027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3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三湘大厦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其中:A股股东人数 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53,418,669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05,726,98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 47,691,68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0.4371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8.510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926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郑国强先生出席会议,董事俞培俤先生、
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马洪先生、卢世华
先生、陈玲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江山先生出席会议,监事王文贵先生、
梁婧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705,726,98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股 47,691,464 99.9995 219 0.000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705,726,98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股 47,691,464 99.9995 219 0.000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705,726,98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股 47,691,464 99.9995 219 0.000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涉及逐项表决,各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1 本次债券发行
的票面金额、发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行规模
2.02 债券品种及期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限
2.03 发行方式及发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行对象
2.04 债券利率及其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确定方式
2.05 募集资金用途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2.06 增信机制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2.07 上市安排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2.08 偿债保障措施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2.09 决议的有效期 753,418,450 99.9999 219 0.0001 0 0.0000
2、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尚斯佳律师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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