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
慎核查,就联诚精密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联诚精密内控相关制度、复核联诚精密信息披露文件、与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联诚精密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
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诚精密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黄 野 叶 欣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