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致:中国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陈海燕见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因抗击新冠疫情,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0年3月27日召开,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20日发布了延期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因延期召开而改变;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3月27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999,034,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2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会议选举宋领先生为公司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中斌
负责人: 律师:陈海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