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1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
大高新”)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
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恒大高新诉被告
杨昭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5)。
2019 年 9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判决杨昭平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公
司股份转让价款 1,734.60 万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8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杨昭平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民事判
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 民终 786 号】,现将该民事判决书的判
决结果公告如下:
1、维持(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2、撤销(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3、杨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1734.6 万元
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第一部分:以 1026.6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 708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杨昭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按件受理费 127948 元,由杨昭平负担(公司已预交 63974 元,杨
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公司 63974 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65062 元,由杨昭平负担(已缴纳)。财产保
全费 5,000 元由杨昭平负担(公司已预交,杨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
付给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3010 元,由杨昭平负担(已交纳 127948 元,剩余 6506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判决的执行情况,并视判决执行
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如杨昭平按此判决执行支付公司所欠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将增加公司本期
或后期利润,对公司业绩有积极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 民终 786 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 O 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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