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开股份:关于谷墨海、陈春来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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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谷墨海、陈春来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神开股份”)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谷墨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54号)、《关于对陈春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55号),公司已将上述监管函件转发相关责任人,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谷墨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谷墨海: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2018年年报显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文化”)持有神开股份6.93%的股份,并通过与业祥投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神开股份13.0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以实际支配的神开股份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0%。
    
    经查,2019年9月2日,映业文化股东陈春来、蒋富分别与你(身份证号:12010219800402143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持有的合计64%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你。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已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神开股份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映业文化关于上述股东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并于12月7日予以披露。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19年12月24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陈春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陈春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2018年年报显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文化”)持有神开股份6.93%的股份,并通过与业祥投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神开股份13.0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以实际支配的神开股份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0%。
    
    经查,2019年9月2日,你(身份证号:350321196411126018)、蒋富作为映业文化的股东,分别与谷墨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你持有的52%映业文化股权、蒋富持有的12%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谷墨海。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已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神开股份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映业文化关于上述股东权益变动的吿知函,并于12月7日予以披露。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2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岀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备查文件
    
    1、上海证监局《关于对谷墨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54号);
    
    2、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陈春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55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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