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18]AN370-1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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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18]AN370-13号
致: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的要求,在对与本次发行有关之情况进一步查验的
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口头反馈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
3-3-1-5-2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有关
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对于口头反馈的回复
一、关于上海日风的补充反馈,说明上海日风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转
让艾默生相关业务后的相关经营情况,上海日风目前的人员情况,应收款的具
体构成、账龄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海日风目前经营情况发表核查
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日风关联交易的合理
性、必要性、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请核实上海日风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
客户和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说明上海日风留存大量货币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请补充说明上海日风转让艾默生相关业务后的相关经营情况,目前
的人员情况,对上海日风目前经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日风出具的说明,艾默生退出中国内地的光伏逆变器市场后,上海
日风已无法继续代理销售艾默生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其于2016年5月31日前结束
向发行人的最后一笔关联采购后,除回收货款外,不再实际经营业务。
根据上海日风及其控股股东丁峰作出的《上海日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的承诺》:“因上海日风曾于2014年与艾默生、艾默生深圳签订《资产购买协议》,
约定由上海日风承接艾默生退出中国境内光伏逆变器业务后的保证义务和产品
3-3-1-5-3
责任。根据《客户合同》,上海日风承担的最后一笔合同免费维保在2020年5月到
期,到期后上海日风将启动注销程序,直到注销完成。”
根据上海日风的财务报表,上海日风目前已无正式员工,其应收账款回款和
财务事宜等由股东丁峰的亲属吴敏代为处理。
综上,上海日风目前无正式员工,除回收货款外,已无实际经营。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日风关联交易的
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资
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上海日风销售光伏逆变器产品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上海日风 销售商品 - - - 1,717.17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 3.17%
合计 - - - 1,717.17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方上海日风成立于2013年,成立后主要代理艾默生光伏逆变器产品的销
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日风销售商品的交易主要是前期上海日风已对外签
订销售合同。上述交易完成后,上海日风自2016年6月起不再签署新的销售合同,
不再经营光伏逆变器产品销售业务。
(2)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16年向上海日风销售1,717.17万元商品。经查阅上海日
风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发行人与上海日风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对合同金额进
行比对,对应的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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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风与客 上海日风与客 发行人与上海 发行人与上海
序
项目名称 户签订合同金 户合同签订时 日风签订合同 日风合同签订
号
额 间 金额 时间
中电投新疆柯坪四期 20MW
1 594.00 2016 年 2 月 594.00 2016 年 3 月
光伏项目
国华内蒙鄂尔多斯 30MW 光
2 665.58 2016 年 5 月 665.58 2016 年 5 月
伏项目
3 上太科陕西榆林 30MW 项目 744.00 2016 年 4 月 744.00 2016 年 4 月
合计 2,003.58 - 2,003.58 -
发行人与上海日风签订合同的金额与上海日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一致,
销售价格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上海日风的关联销售主要是上海日风代理艾
默生光伏逆变器时承接的项目,因此上海日风通过向发行人采购光伏逆变器产品
再销售给客户,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日风签订合同的金
额与上海日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一致,交易价格公允。
(三)请核实上海日风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资金往
来,说明上海日风留存大量货币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上海日风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上海日风出具的说明,上海日风于2016年5月结束向发行人的最后一笔
关联采购后,上海日风除回收货款外已不再实际经营业务。
经查验上海日风提供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上海日风报告期内存在回
收国华(鄂尔多斯)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
吴忠发电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和田有
限公司等客户货款的情况,上述客户与发行人的部分客户相同,但发行人与上海
日风均各自与其客户依据业务合同约定进行交易,双方能够保持独立性。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上海日风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其他资金往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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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上海日风留存大量货币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海日风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上海日风出具的说明,截至2019年6
月30日,上海日风账户货币资金余额为423.54万元,主要是2019年上半年收回对
国华(莫合台)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合计
280.51万元,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人入职时间;说明申报前一年新增
股东的原因,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
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
要求对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一)说明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人入职时间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包括无锡云峰、无锡华峰和无锡大昕,经核查发行人
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董监高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上述员工持股平
台出资人的入职时间如下:
1、无锡云峰
序 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入职时间
号 (万元)
1 吴强 普通合伙人 82.5 33 2012.03
2 陈保群 有限合伙人 50 20 2014.10
3 蔡子海 有限合伙人 25 10 2014.09
4 葛鹏霄 有限合伙人 20 8 2014.09
5 陈坤鹏 有限合伙人 12 4.8 2014.09
6 周伟健 有限合伙人 10 4 2014.01
7 牛鹏超 有限合伙人 8 3.2 2014.01
8 尹佳喜 有限合伙人 8 3.2 2014.09
9 邓福伟 有限合伙人 5 2 2014.09
10 李庆辉 有限合伙人 5 2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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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马彦锋 有限合伙人 5 2 2014.09
12 周立冬 有限合伙人 5 2 2014.09
13 黎忠琼 有限合伙人 5 2 2014.09
14 夏孝云 有限合伙人 4.5 1.8 2014.01
15 刘军 有限合伙人 3 1.2 2014.01
16 蔡海军 有限合伙人 2 0.8 2014.01
合计 250 100 -
2、无锡华峰
序 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入职时间
号 (万元)
1 吴强 普通合伙人 92 40.89 2012.03
2 胡光旺 有限合伙人 20 8.89 2014.05
3 胡理文 有限合伙人 12 5.33 2013.12
4 杨文英 有限合伙人 5 2.22 2014.06
5 贾占文 有限合伙人 5 2.22 2014.06
6 张思杭 有限合伙人 5 2.22 2013.12
7 刘德龙 有限合伙人 8 3.56 2012.09
8 王跃林 有限合伙人 15 6.67 2014.09
9 丘宏山 有限合伙人 8 3.56 2014.09
10 刘洋 有限合伙人 8 3.56 2012.10
11 纪新东 有限合伙人 2 0.89 2012.07
12 黄洁 有限合伙人 10 4.44 2013.12
13 陈运萍 有限合伙人 25 11.11 2015.01
14 韩昆 有限合伙人 10 4.44 2016.10
合计 225 100 -
3、无锡大昕
序 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入职时间
号 (万元)
1 吴强 普通合伙人 1,877.58 62.65 2012.03
2 段育鹤 有限合伙人 162.00 5.41 2012.03
3 陈敢峰 有限合伙人 162.00 5.41 2014.10
4 陈运萍 有限合伙人 486.00 16.22 2015.01
5 柯建兴 有限合伙人 64.80 2.16 2016.03
6 高尧 有限合伙人 56.7 1.89 2013.11
7 黄洁 有限合伙人 50.22 1.68 2013.12
3-3-1-5-7
8 赵龙 有限合伙人 32.40 1.08 2014.01
9 胡康华 有限合伙人 19.44 0.65 2017.03
10 李磊 有限合伙人 16.20 0.54 2014.09
11 孙熠炘 有限合伙人 16.20 0.54 2017.02
12 马彦峰 有限合伙人 16.20 0.54 2014.09
13 代云万 有限合伙人 9.72 0.32 2016.06
14 马双伟 有限合伙人 6.48 0.22 2014.01
15 费文炜 有限合伙人 3.24 0.11 2017.08
16 王金山 有限合伙人 3.24 0.11 2017.08
17 陆恒 有限合伙人 3.24 0.11 2016.08
18 张玲 有限合伙人 3.24 0.11 2017.10
19 杜林平 有限合伙人 3.24 0.11 2017.04
20 戴洪达 有限合伙人 1.62 0.05 2017.09
21 焦圣强 有限合伙人 1.62 0.05 2017.07
22 刘维维 有限合伙人 1.62 0.05 2016.10
合计 2,997 100.00 -
(二)说明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原因,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股东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通过增资方式新增三名股东,分别
系无锡大昕、苏民投和融申投资,发行人新增上述股东的主要原因系为了扩大公
司规模,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经查验上述股东
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签署的调查表及承
诺函并对相关股东进行访谈,新增三名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无锡大昕
无锡大昕持有上能电气 185 万股,占上能电气总股本的 3.36%。根据无锡大
昕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R1DN7Y”《营业执照》并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无锡大昕成立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惠山经济开
发区风电园风能路 51-21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强,合伙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1-5-8
根据无锡大昕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查
询日,无锡大昕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详见本题回复第“(一)、4”部分。
2、苏民投
苏民投持有上能电气 185 万股,占上能电气总股本的 3.36%。根据苏民投现
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5KRT3A”《营业执照》并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苏民投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
路 5 号北-1808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苏民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李卫刚),合伙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
“股权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民投提供的核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查询
日,苏民投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金额 首期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缴付期限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
1 苏民高科 普通合伙人 1,000 900 3.70 2021.6.30
2 江苏民营 有限合伙人 20,000 20,000 74.10 2021.6.30
3 无锡惠开 有限合伙人 5,000 5,000 18.50 2021.6.30
4 无锡华科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3.70 2021.6.30
合 计 27,000 26,4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
募投资 基 金 证 明 》 并 经查 询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www.amac.org.cn/,查询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苏民投已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号为 SY5175;苏民投的管
理人为苏民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该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了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0128。
3、融申投资
3-3-1-5-9
融申投资持有上能电气 65 万股,占上能电气总股本的 1.18%,根据融申投
资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12124576”《营业执照》并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融申投资成立于 2013
年 06 月 20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
资本为 1,200 万元,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 2528 号 F 幢 107 室
(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钱多,经营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06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融申投资提供的核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查
询日,融申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杉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200 100
合 计 1,200 100
发行人的股东及董事长吴强系无锡大昕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
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62.59%;发行人股东、总经理、董事段育鹤为无锡大
昕的有限合伙人,其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5.41%;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
经理陈敢峰为无锡大昕的有限合伙人,其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5.41%;发行
人股东马双伟为无锡大昕的有限合伙人,其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0.22%;发
行人股东、监事赵龙为无锡大昕的有限合伙人,其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1.08%;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运萍为无锡大昕、无锡华峰的有限合
伙人,其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16.22%,其在股东无锡华峰的出资份额为
11.11%;发行人监事高尧为无锡大昕的有限合伙人,其在无锡大昕的出资份额为
1.89%;除上述情形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 2017 年 12 月增资的相关协议、价款支付凭证、新增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及对新增股东的访谈,本次增资价格系根据预估的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3-3-1-5-10
的净利润 5,400 万元,以增资前 15 倍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最终确定每股增资价
格为 16.2 元。本次增资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
在代他人持有股权或者其他特别安排的情形。
根据新增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时间:2019 年 10 月 16
日),新增股东中苏民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新增股东中无锡大昕、融申投资的出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前述股东均无基金
管理人,亦未聘请私募基金专业人员从事投资业务。因此,新增股东无锡大昕、
苏民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融申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禁止担任股东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
出具的承诺函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吴强、吴超、全体股东进行访谈,发行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
用工情况。说明 2019 年上半年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的原因,是否与业务规模相
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劳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
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劳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外包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向劳务
外包公司支付价款的凭证、计费明细表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以下劳务外
包公司签署劳务外包合同采购劳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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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方 从事劳务外包服务的公司名称 合同期限
2016.11.02-2017.11.01
无锡蓝领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8.10.01-2019.12.31
无锡优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16.05.20-2017.05.19
无锡大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无固定期限
2017.01.01-2017.12.31
无锡易思德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8.01.01-2018.12.31
无锡新中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8.03.01-2019.02.28
苏州卡思优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7.05.18-2018.05.17
发行人
无锡红帽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8.10.01-2019.12.31
无锡新吴都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8.10.01-2019.12.31
无锡展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18.10.01-2019.12.31
无锡永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固定期限
无锡市木林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10.01-2019.12.31
无锡市泽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9.04.24-2019.12.31
无锡莫科斯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9.04.28-2019.12.31
根据相关劳务外包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上述劳务外
包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无锡蓝领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蓝领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913202143235543907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5.01.04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苏敏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行创四路 89-10-905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力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制造及检测服务;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通用零部件、模具、
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发射装置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及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含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搬运装卸;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的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家庭服务;清洁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房产经纪服务;装饰装潢服务;日用品的销售;劳务派遣经营;机械
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3-3-1-5-12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苏敏 65%
2 杨亚东 30%
3 郭海东 5%
(2)无锡优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优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91320200056634766X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2.11.07
注册资本 20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魏亮
住所 无锡市崇正路 8 号无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6 层 603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
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劳动力外包服务;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
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力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
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组装;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清洁服务;会议及展览
服务;网络技术、通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魏亮 99%
2 方秀林 1%
(3)无锡大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大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91320214066209050G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04.09
注册资本 20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段波浪
住所 无锡市通扬路虹桥下 73 号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
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境内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光电元器
经营范围
件的研发、加工、组装;企业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不含
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3-3-1-5-13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王以超 51%
2 丁瑞 20%
段波浪 29%
(4)无锡易思德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易思德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91320214MA1ML8MY37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05.23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春标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硕放商城 88 号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元器件、机械零部件的生产、组装、检测服务;
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企业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保洁、后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孙敏 60%
2 胥晓东 40%
(5)无锡新中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新中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9132021457033589XE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1.03.27
注册资本 21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丽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锡兴北路 301-3003、301-3004 号
劳务派遣经营;企业后勤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发证、
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以承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的加工、检验、包装;搬运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陈丽 50%
2 周卫进 50%
(6)苏州卡思优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名称 苏州卡思优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320581MA1MUR5G92
3-3-1-5-14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09.23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魏红礼
住所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士路 88 号 1 幢 314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电气产品、通用机械设备的制造、监测、搬运;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技术开发及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搬运和装卸服务、电子产
品零部件组装、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及光电
元器件的组装、包装、检测服务;劳务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经营范围
电脑图文和视频设计、制作及发布广告;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人才中介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物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货物装卸、包装服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及销售;劳务派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魏亮 97.5%
2 魏红礼 2.5%
(7)无锡红帽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红帽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91320213330915000G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5.03.11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爱民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行创四路 89-10-1005 室
以承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电子产品、光电元器件、汽车零配件、机械零部件的
的组装、包装、检测服务;保洁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会议及展示展览服务;
翻译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劳务派遣经营;人才供
经营范围
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境内职业
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丁红 -
2 刘爱民 -
3 蒋妍 -
4 马燕萍 -
5 张德威 -
6 卿林 -
3-3-1-5-15
(8)无锡新吴都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新吴都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91320214MA1MEPXG47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01.22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孔德林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香珺苑 30-19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机械零部件、光伏产品、纺
织产品、光电元器件的研发、加工、组装及检测检验及技术服务;人才中介服
经营范围 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服务(不含资产管理);园林工程绿化服
务;仓储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清洁服务、装饰装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孔德林 70%
2 钱月萍 30%
(9)无锡展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展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913202143308944222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5.02.09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潘志庆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 5 号二楼、三楼
劳务派遣经营;人才中介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
资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装卸搬运;清洁服务;停车场服
务;家政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文具用品、工艺品、建材、环保设备、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纸制品、金属材
料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以承
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机械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的加工、制造和技术开发;仓储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潘志庆 60%
2 任立新 40%
(10)无锡永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永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1320213MA1XN54X3M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12.21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顾勇
3-3-1-5-16
住所 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金惠路往西延伸段
企业管理服务;境内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力电子元器件、汽车零
配件的制造、加工及检测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家庭服务;清洁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搬运装卸;
绿化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顾勇 100%
(11)无锡市木林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市木林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1320200MA1N1YDA27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12.06
注册资本 20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忠进
住所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 1 号 3031 室
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劳务派遣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电力电子元器件、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配件的加工;搬运
经营范围
装卸服务;家政服务;物联网技术的研发;物业管理;清洗保洁服务;绿化养
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孙忠进 49%
2 刘继平 51%
(12)无锡市泽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市泽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91320214MA1NC2G53A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7.01.23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维芳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创源大厦第 1 幢 21-1 单元 409 室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劳务派遣经营;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
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
经营范围 人才测评;境内职业中介;传感器的销售;保洁服务;搬运装卸;企业形象策
划;会务服务;房产信息咨询;家庭服务;承接服务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张成 90%
3-3-1-5-17
2 张军 10%
(13)无锡莫科斯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名称 无锡莫科斯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91320214MA1T789L44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11.01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贺云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泰伯西路 95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企业管理(不含资产管理);
水电安装(凭有效资质经营);装饰装修(凭有效资质经营);社会经济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贺云 80%
2 孔德林 20%
据此,经查验,上述劳务外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以服务外包形式提供
电力电子元器件组装服务,其具备从事电子元器件组装服务经营范围,可以为发
行人提供电力电子元器件组装的劳务外包服务
2、劳务公司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部分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声明并经检索生态环境部门户网
站(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无
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http://bee.wuxi.gov.cn/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苏 省 税 务 局
(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 )、 无 锡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http://hrss.wuxi.gov.cn/)、国家税务总局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http://www.chinatax.gov.cn/)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时间:2019 年 10
月 17 日),相关劳务外包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方面被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5-1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具备从事
电子元器件组装服务经营范围,报告期内能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二)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的情形的,是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访谈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负责人,发行人所属行业具
有一定季节性,政策对行业也有一定波动性影响,公司的订单量、生产量可能在
一段时期内增加,此时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公司采购部分临时性的电力电子元器
件组装、装配的劳务服务以保证公司的生产量符合客户的采购需求。由于该劳务
外包服务具有临时性、季节性的特点,为了保障客户订单的及时完成及对应生产
量的临时增加,发行人同一时间同多家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合同以保障在生产高峰
期及时获取劳务外包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计费明细表等资料并对部分劳务公司进行访
谈,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费用分别为 180.83 万元、249.90 万
元、129.58 万元、93.99 万元,金额较小且劳务外包服务存在临时性、季节性的
特点,上述劳务公司并非专门为发行人服务。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
查表、出具的声明,部分劳务外包公司提供的无关联关系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访谈部分劳务外包公司,上述劳务外包公司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
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
跨期核算情形。
1、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3-3-1-5-1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外包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的劳
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服务区域及方式:外包公司服务人员应于发行人场所或其他由发行人
指定的场所,利用发行人相关工具和设备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为甲方提
供服务。
(2)服务内容:外包公司将根据发行人需要适格配备服务人员,外包公司
确保按发行人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标准对其服务人员及其服务进行管理。外包
公司派现场支持员负责工作。
(3)服务报酬计算:发行人支付外包公司的服务费按外包公司的工作成果
支付报酬。
2、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外包人数变动如下:
劳务外包人次
项目 岗位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6 月
1月 42 9 9 36 装配、仓储
2月 18 23 9 33 装配、仓储
3月 16 46 41 36 装配、仓储
4月 16 102 50 27 装配、仓储
5月 12 145 15 47 装配、仓储
6月 13 147 24 52 装配、仓储
7月 22 58 20 - 装配、仓储
8月 17 35 11 - 装配、仓储
9月 11 32 18 - 装配、仓储
10 月 4 20 54 - 装配、仓储
11 月 10 22 67 - 装配、仓储
12 月 9 12 52 - 装配、仓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劳务外包公司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支付凭证、
劳务费用计费明细表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的金额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3-1-5-20
项目 2016 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
劳务外包费 180.83 249.90 129.58 93.99
员工工资及劳务外包费 3,582.99 6,049.49 6,690.04 3,475.55
主营业务成本 38,083.41 46,048.92 60,330.96 26,310.84
占员工工资及劳务外包费比例 5.05% 4.13% 1.94% 2.70%
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 0.47% 0.54% 0.21% 0.36%
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支出的劳务外包费占员工工资及劳务外包费和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外包合同、向劳务外包公司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支付
凭证、劳务费用计费明细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访谈部分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
人员,发行人系根据劳务公司的工作成果结算劳务外包服务费用,工作成果的结
算标准包括劳务公司派出的人员数量、出勤天数并结合劳务公司的管理费等因素
综合考量后确定,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劳务外包费用定价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劳务外包服务费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定价公允。
(四)说明 2019 年上半年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的原因,是否与业务规模相
匹配
经查验比对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2019 年上半年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
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 6 月末 2018 年 12 月末 变动人员
管理人员 18 17 1
研发人员 114 97 17
销售及运营人员 79 64 15
后台支持人员 56 44 12
产品及售后服务人员 72 64 8
生产人员 155 136 19
采购人员 12 9 3
总计 506 431 75
3-3-1-5-21
根据上表,较 2018 年末,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增长的员工主要为生产、研
发、销售及运营人员。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人员增长的原
因如下:
(1)研发人员增长原因
研发人员增长主要系因为光伏逆变器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发行人报告
期内在研发投入上持续增加。
(2)销售及运营人员增长原因
2017 年底发行人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应收账款回款考核制
度,部分销售人员因个人原因在 2018 年离职,因此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补充了
销售管理人员。相应地销售管理人员较 2018 年底也有所增加。
(3)生产人员增长原因
为应对 2019 年下半年国内光伏逆变器市场变化,公司新招聘了部分生产人
员提前入岗培训。
综上,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新增员工主要为研发人员、销售及运营人员、
生产人员,系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致,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匹配。
四、说明反馈回复第 13 页“在此期间,吴强通过吴超实际支配公司 46.67%
以上股权法人表决权”的内容,与核查意见中“吴超、孙莉不存在代吴强、段
育鹤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的结论是否矛盾,发行人设立后是否存在股权代
持、股权是否清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吴超不存在代吴强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吴强、吴超父子出具的说明并经访
谈吴强、吴超父子及其各自配偶,上能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3 月,成立时注册资
本为 2,000 万元,吴超认缴的出资比例为 66.67%,该部分资金来源系吴强及其配
偶的家庭财产积累。由于吴超为吴强唯一子女,吴强将其资金提供给吴超投资设
立公司系以自愿为前提的家庭财产的内部安排。上能有限从设立至 2015 年 6 月,
3-3-1-5-22
吴超始终持有上能有限 46.67%以上股权,为上能有限第一大股东,由于吴超自
身工作及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在此期间,对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
策以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表决,吴超均听取其父亲吴强的意见进行相关决策
和表决。因此,吴强实际上是通过对吴超的影响间接支配了发行人 46.67%以上
股权表决权。根据吴强、吴超的书面确认,自上能有限设立以来,吴超、吴强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均为其各自真实持有,吴超不存在代吴强或他人持有
股份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上能有限设立以来,吴超、吴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权均为其各自真实持有,2015 年 6 月,吴超将其持有的上能有限 46.67%
股权转让予吴强系家庭财产的内部安排和配置,吴超不存在代吴强或他人持有股
份的情形;《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第 13 页
“在此期间,吴强通过吴超实际支配公司 46.67%以上股权法人表决权”的内容,
与核查意见中“吴超、孙莉不存在代吴强、段育鹤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的结
论不存在矛盾。
(二)发行人设立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股权是否清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李建飞、吴强、赵龙、姜正茂、张林江、徐巍、马双
伟、杨波出具的《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说明和承诺》并经访谈上
述人员,自发行人前身上能有限设立至今,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东李建飞代吴强
及 6 名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情形,股权代持及其清理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
(四)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及清理”。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不存在股权代
持或纠纷的说明和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股东代表的访谈,除上述除
上述已经清理完毕的股权代持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其他通过信托、委托、
隐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
3-3-1-5-23
五、关于前次申报被否决事项中的关联方资金拆借、转贷行为等,请按照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说明相关信息披露充分性、合法合规
性、是否已积极整改、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发生新的
不合规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重大风险隐患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一)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之“问题 16:财务内控”的核
查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核查
(1)发行人 2016 年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情况
① 具体情况
发行人 2016 年有 12,600 万元银行贷款经关联方龙瑞信账户周转后再支付相
应采购款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 借款 归还 借款 借款
资金划转路径 利率 利息
主体 日期 日期 金额 期限
2016.3 2017.3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872% 37.62
2016.4 2017.3 2,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5.220% 76.85
2016.4 2017.3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5.0025% 36.55
2016.4 2016.9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3500% 20.78
2016.4 2016.9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3500% 20.90
2016.5 2017.5 6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5.0525% 19.51
发行
2016.6 2017.6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5.220% 28.71
人
2016.7 2017.7 5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5.0025% 10.98
2016.8 2017.8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5.0025% 17.09
2016.9 2017.3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7850% 13.56
2016.9 2017.3 1,0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7850% 12.63
2016.12 2017.9 8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5675% 2.44
2016.12 2017.9 700 银行-发行人-龙瑞信-发行人 1年 4.5675% 2.13
合计 12,600 - 299.75
② 前述经关联方账户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3-1-5-24
经查验发行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发行人向银行提供的《采购合
同》、发行人通过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获取银行贷款的资金明细、发行人收到银行
贷款后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的付款明细、发行人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发行
人的征信报告、所涉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三
会”会议文件等资料,2016 年发行人存在通过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但
鉴于以下原因:
A. 发行人经关联方周转的贷款均用于向供应商购买原材料等,发行人所取
得上述贷款并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B. 发行人贷款经关联方周转均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2016 年发行人向关
联方的资金拆借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核确
认。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意见;
C. 发行人均能按期偿还上述通过关联方周转的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在贷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形,未给相关银行造成损失;报告期内经关联
方周转的贷款所涉及的建设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中国银
行无锡惠山支行、工商银行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洛社支行等 5 家银
行已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对上述借款事项知悉并无异议,
未损害相关银行利益,就上述借款合同及其履行事宜相关银行不会对上能电气提
出任何违约或侵权赔偿请求;
D. 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惠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惠山支行等五家银行贷款资金,已经履行贷款审核程序且最终实际用途未
违反上能电气与银行之间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相关贷款合同均已履行,未给相
关银行造成损失,也未发生争议或纠纷,并经各贷款银行确认。
E. 发行人上述贷款银行的主管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银监分
局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情况说明》,无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发放贷款 25 笔,合计金额 30,400 万元,共涉及 5 家银行 6 家
支行,其中已还清 18 笔 20,900 万元借款,截至目前未发现该公司与相应银行有
债务纠纷。
3-3-1-5-25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出具“锡银
监自[2018]18 号”《无锡银监局关于锡政字[2018]1005 号办文单的回复意见》: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未
有因违反银行业监督法律、法规受到无锡银监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F.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强、吴超针对公司上述银行贷款经关联方周转事项出
具了承诺:“若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存在的银行转贷而
导致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
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损失,保证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③ 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发行人已于 2017 年底归还全部
相关银行贷款,自 2017 年起发行人未再发生通过关联方账户周转贷款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相关制度文件,2015 年 11 月 10 日,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投资管理制度》。2017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投资
管理制度>的议案》,增加银行借款审批程序的条款。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将《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投资管理制
度》修订为专门的《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上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后的《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中规定,对以受托支付取得的银行贷款需履行如下程序:“公司在办理银行借款
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监管部门以
及银行要求的资料,对于受托支付借款业务,财务部应对商务合同、发票等相关
资料进行合法性及真实性审查。审计部应对相关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抽查等方
式进行监督审查。”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三会”会议文件、发
行人向供应商付款的明细以及《内控鉴证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银行贷
3-3-1-5-26
款均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投资管
理制度》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公证天业会计师对发行人的
内控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的情况
① 发行人 2017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相关贷款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7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全资子公司上能绿电,后全
资子公司委托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并结算。相关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合同约定支付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使用用途 利息
(万元) 方式
2017.2.17 2017.10.20 5,000 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周转 162.82
2017.3.1 2017.12.27 2,000 受托支付 购买原材料 79.88
2017.4.6 2017.12.26 1,000 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借款 35.73
2017.5.19 2017.11.18 400 受托支付 生产经营周转 9.21
2017.6.26 2017.12.27 1,000 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贷款 25.57
2017.7.12 2017.12.27 3,000 受托支付 购买原材料 70.04
2017.8.11 2017.12.27 1,000 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贷款 19.18
2017.8.31 2017.12.28 3,000 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周转 47.45
2017.10.20 2017.12.22 5,000 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周转 48.65
合计 21,400 498.53
② 发行人 2018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的情形
发行人 2018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给供
应商。相关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合同约定支付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使用用途 利息
(万元) 方式
2018.2.27 2019.2.2 1,000 受托支付 购买原材料 40.94
2018.4.27 2019.4.10 2,000 受托支付 购买原材料 67.94
合计 - 3,000 108.88
发行人 2018 年 5 月起向银行的贷款均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不存在受托支
付银行贷款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的银行流水、银行借款协议、采购协议、相关银行出具的《确
3-3-1-5-27
认函》,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的行为系正常贷款行为,原
因如下:
A 2017 年-2018 年发行人存在的受托支付银行贷款均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不存在将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行
为;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履行,
对于因经营业务需要作出的变化均向相关银行进行了报告。
B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受托支付银行贷款的相关银行均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发行人的相关借款合同已按约履行;知晓发行人相关贷款资金的流转及使用
用途且无异议;相关借款合同及其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C. 无锡市银监分局于 2018 年 10 月出具《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有因违反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受到
无锡银监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6 年经关联方周转银行贷款后未用于国家
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且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同时
所涉银行均出具了证明文件确认不会对上能电气提出任何违约或侵权赔偿请求;
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出具《情况说明》,相关贷款合同均已履行,
未给相关银行造成损失,也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
银监分局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贷款事项与相关银行不存在债务纠
纷;因此,发行人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存在的受托支付银行贷款系
正常贷款行为,相关贷款合同均已按约履行完毕,与所涉银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处罚风险。发行人自 2018 年 5 月起,银行贷款均采取自主支付的
形式。
2、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的核查
(1)与龙达纺织借款的具体情况
经查验《审计报告》、借款协议、银行流水、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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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发行人的说明,2015 年 7 月公司与关联方龙达纺织签订《借款协议》,双方
约定公司向其借款 10,000 万元内,具体金额根据公司需要提出;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选择提前归还;借款月利率为 0.5%。2016 年、
2017 年公司向龙达纺织借款利息支出金额分别为 450.45 万元、488.77 万元;自
2018 年起,发行人未再向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报告期内,公司向龙达纺织借
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借款日期 资金借入 资金归还 借款余额 发行人借款用途
2016-01-30 65.00 7,830.72 支付货款
2016-02-19 353.00 8,183.72 支付日常费用
2016-02-23 100.00 8,083.72
2016-03-25 200.00 8,283.72 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6-04-16 800.00 1,000.00 8,083.72 支付税款和货款
2016-04-30 100.00 8,183.72 支付税款和货款
2016-05-16 100.00 8,083.72
2016-05-31 1,083.72 7,000.00
2016-07-11 1,000.00 6,000.00
2016-07-30 100.00 6,100.00 支付货款和保证金
2016 年 2016-08-11 277.00 6,377.00 支付货款和保证金
2016-08-31 500.00 6,877.00 归还银行贷款
支付货款和保证金、归还
2016-09-22
1,150.00 8,027.00 银行贷款
2016-09-28 1,000.00 9,027.00 归还银行贷款
2016-10-13 500.00 8,527.00
2016-10-21 500.00 9,027.00 支付货款
2016-11-10 200.00 9,227.00 支付货款
2016-12-09 670.00 8,557.00
2016-12-16 190.00 8,747.00 支付货款
合计 5,435.00 4,453.72
2017-01-04 746.28 8,000.72
2017-01-04 800.00 7,200.72
2017-01-24 250.00 6,950.72
2017-04-24 235.00 7,185.72 支付货款
2017-04-24 100.80 7,286.52 支付货款
2017-05-17 20.00 7,306.52 支付货款
2017-05-17 480.00 7,786.52 支付货款
2017-10-19 180.00 7,966.52 支付货款
2017-10-19 200.00 8,166.52 支付保证金
2017 年 2017-10-20 200.00 8,366.52 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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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借款日期 资金借入 资金归还 借款余额 发行人借款用途
2017-10-20 256.00 8,622.52 支付货款
2017-10-20 300.00 8,922.52 支付货款
2017-10-20 364.00 9,286.52 支付货款
2017-10-23 500.00 8,786.52
2017-10-23 450.00 8,336.52
2017-10-23 550.00 7,786.52
2017-11-16 300.00 7,486.52
2017-11-16 200.00 7,286.52
2017-11-16 350.00 6,936.52
2017-11-16 450.00 6,486.52
2017-11-16 100.00 6,386.52
2017-11-16 500.00 5,886.52
2017-11-16 100.00 5,786.52
2017-11-28 2,000.00 3,786.52
2017-12-05 2000.00 1,786.52
2017-12-05 900.00 886.52
2017-12-05 400.00 486.52
2017-12-05 400.00 86.52
2017-12-05 86.52 0.00
2017-12-22 3,100.00 3,100.00 支付货款和日常费用
2017-12-27 50.00 3,050.00
2017-12-27 50.00 3,000.00
2017-12-27 50.00 2,950.00
2017-12-27 50.00 2,900.00
2017-12-27 100.00 2,800.00
2017-12-27 100.00 2,700.00
2017-12-27 200.00 2,500.00
2017-12-27 100.00 2,400.00
2017-12-27 100.00 2,300.00
2017-12-27 100.00 2,200.00
2017-12-27 50.00 2,150.00
2017-12-27 50.00 2,100.00
2017-12-27 50.00 2,050.00
2017-12-27 50.00 2,000.00
2017-12-27 50.00 1,950.00
2017-12-27 50.00 1,900.00
2017-12-27 100.00 1,800.00
2017-12-27 50.00 1,750.00
2017-12-27 50.00 1,700.00
2017-12-27 80.00 1,620.00
2017-12-27 10.00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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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借款日期 资金借入 资金归还 借款余额 发行人借款用途
2017-12-27 10.00 1,600.00
2017-12-27 1,070.00 530.00
2017-12-27 430.00 100.00
2017-12-27 100.00 0
合计 5,435.80 14,182.80 -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向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拆借资金。
(2) 发行人报告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背景、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5 年发行人所处行业下游电站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和
国家补贴,由于政府的补贴政策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进而导致当时整个光伏产业
链无法实现现款现货。尽管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了预收款、到货款、验收款、
质保金等付款进度,但是仍无法满足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
同时,发行人客户主要以央企、地方国企、大型民营企业为主,此类企业的
项目大部分需履行招投标程序,因此发行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存在一定现金压
力。
基于以上原因,发行人在报告期期初流动资金需求较多。为了解决一部分短
期资金需求,如投标保证金、支付供应商款项等,发行人与龙达纺织签订《借款
协议》,以满足资金需求。
(3) 发行人报告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三会”会议文件、相关制度文件,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情
形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及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审
议通过,对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并对 2017 年度发生的
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合法、有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及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
案》,对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并对2018年度发生的关联
3-3-1-5-31
交易进行了预计,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合法、有效。
(4)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均约定了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均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了审核确认,
独立董事亦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授权管理
制度》《货币资金管理标准》《财务报销管理标准》等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
下:“① 公司将坚持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
②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取消后将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
关联交易,继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程
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③ 对于存在避免或者取消可能、且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交
易,降低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④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未来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⑤ 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 16:关联交易”的核
查情况
3-3-1-5-32
1、关于关联方认定
本所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业务规则中有关关联方认
定的规定进行比对,根据发行人及其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发行人的陈述并经访谈公证天业会计师,
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检索时间: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通过关联方进行银行贷款受托支付及资金拆借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
通过关联方进行银行贷款受托支付及资金拆借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原因、
相关整改措施等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第“(一)”部分。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相关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予以确认,独立董事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详
见本问题第“(一)”部分。
六、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具体情况,按照《首发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请保荐机构、发
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保和公积金征缴单、缴费明细表、缴费凭
证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的情况如下:
3-3-1-5-33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未缴纳原因
员工 未缴纳
时间 项目 缴纳人数 印度子 退休返 自愿
人数 人数 新入职
公司 聘 不交
社会保险 316 13 - 10 3 0
2016 年末 329
住房公积金 311 18 - 10 3 5
社会保险 379 13 3 10 - -
2017 年末 392
住房公积金 374 18 3 10 - 5
社会保险 404 27 20 7 - -
2018 年末 431
住房公积金 402 29 20 7 - 2
2019 年 6 社会保险 442 64 26 8 30 -
506
月末 住房公积金 441 65 26 8 30 1
(1)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316 人,占员
工总数的 96.05%,未缴纳人数为 13 人,占员工总数的 3.95%。未缴纳社保的主
要原因为 10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2016 年末有 3 名员工刚入职,于入职次
月办理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311 人,占员工
总数的 94.53%,未缴纳人数为 18 人,占员工总数的 5.47%。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主要原因为 10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5 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自
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占员工总数的 1.52%,2016 年末有 3 名员工刚入职,于入职
次月办理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379 人,占员
工总数的 96.68%,未缴纳人数为 13 人,占员工总数的 3.32%。未缴纳社保的主
要原因为 10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截至 2017 年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上能
印度有 3 名员工,其按照印度当地政策执行。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374 人,占员工
总数的 95.41%,未缴纳人数为 18 人,占员工总数的 4.60%。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主要原因为 10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5 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自
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 1.28%。截至 2017 年末,发行人境外子
公司上能印度有 3 名员工,其按照印度当地政策执行。
3-3-1-5-34
(3)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404 人,占员
工总数的 93.73%,未缴纳人数为 27 人,占员工总数的 6.26%。未缴纳社保的主
要原因为 7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上能
印度有员工 20 名,其按照当地政策制度执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402 人,占员工
总数的 93.27%,未缴纳人数为 29 人,占员工总数的 6.73%。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主要原因为 7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2 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自愿
放弃缴纳公积金的占员工总数的 0.46%。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上
能印度有员工 20 名,其按照当地政策制度执行。
(4)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442 人,占员
工总数的 87.35%,未缴纳人数为 64 人,占员工总数的 12.65%。未缴纳社保的
主要原因为 8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新入职员工 30 名,于入职次月办理社
保和住房公积金手续。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上能印度有员工
26 名,按照当地政策制度执行。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441 人,占员工总
数的 87.15%,未缴纳人数为 65 人,占员工总数的 12.85%。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主要原因为 8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任人员,1 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自愿
放弃缴纳公积金的占员工总数的 0.2%。2019 年 6 月末有 30 名新入职员工,于入
职次月办理社保和公积手续。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上能印度
有员工 26 名,按照当地政策制度执行。
2、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及缴费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保公积金缴费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缴费凭证、
员工工资表、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访谈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员
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如下表:
(1)发行人(无锡总部)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比例
时间 目前缴纳比例
3-3-1-5-35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个 个 个 个 个
单位 单位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单位
人 人 人 人 人
2019 年 6 月末 19% 8% 7.9% 2% 0.5% 0.5% 1.1% 0 0.5% 0 8% 8%
2018 年末 19% 8% 7.9% 2% 0.5% 0.5% 1.1% 0 0.5% 0 8% 8%
2017 年末 19% 8% 7.9% 2% 0.5% 0.5% 1.1% 0 0.5% 0 8% 8%
2016 年末 19% 8% 7.9% 2% 1% 0.5% 1.1% 0 0.5% 0 8% 8%
注:公司各年度内社保缴费比例有所变化系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缴费费率的统一调整。
(2)深圳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目前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时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间
非 个 非 个 非 个 非 个 非 个 非 个
深 深 深 深 深 深
深 人 深 人 深 人 深 人 深 人 深 人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2019
年6 14% 13% 8% 6.2% 6.2% 2% 0.8% 0.8% 0.5% 0.49% 0.49% 0 0.5% 0.5% 0 5% 5% 5%
月末
2018
14% 13% 8% 6.2% 6.2% 2% 0.8% 0.8% 0.5% 0.49% 0.49% 0 0.5% 0.5% 0 5% 5% 5%
年末
2017
14% 13% 8% 6.2% 6.2% 2% 0.8% 0.8% 0.5% 0.49% 0.49% 0 0.5% 0.5% 0 5% 5% 5%
年末
2016
14% 13% 8% 6.2% 6.2% 2% 0.8% 0.8% 0.5% 0.49% 0.49% 0 0.5% 0.5% 0 5% 5% 5%
年末
(3)子公司上能绿电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目前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时间
个 个 个 个
单位 单位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单位 个人
人 人 人 人
2019 年 6 月
19% 8% 7.9% 2% 0.5% 0.5% 1.1% 0 0.5% 0 8% 8%
末
2018 年末 19% 8% 7.9% 2% 0.5% 0.5% 1.1% 0 0.5% 0 8% 8%
2017 年末 19% 8% 7.9% 2% 0.5% 0.5% 1.1% 0 0.5% 0 8% 8%
(二)说明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
3-3-1-5-36
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
1、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详见本题回复
“(一)、1、”部分。
2、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
社保缴纳金额 286.19 377.23 438.97 243.24
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 84.1 99.6 118.7 67.2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未缴纳社保金额 2.33 0 0 0.26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0.46 0.72 1.19 1.04
合计未缴纳金额 2.79 0.72 1.19 1.30
当期利润总额 3,682.37 8,205.63 7,184.16 4,177.81
占 比 0.08% 0.01% 0.02% 0.03%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应缴未缴金额占当
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而导致发行人不
符合发行条件或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采取的应对方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因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
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本人
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罚款及/或需要补缴的费用,保证上能电气股份有限
3-3-1-5-37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8 年 8 月、2019 年 1 月、
2019 年 8 月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因违法而受到本行政
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分别于 2018 年 8 月、2019 年 1 月、
2019 年 8 月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日正常缴存住
房公积金,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而受到处罚。子公司无锡绿电自 2017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而受
到处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2018 年 8 月、2019 年 1 月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深圳分公司从 2014 年 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8 年 8 月、2019 年 1 月、2019 年 7
月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深圳分公司没有因违法法规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少数有特殊情形的
员工外,发行人均已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经测算,发行人报
告期内需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小,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已就该等潜在风险出具了相关承诺;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均已对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出具了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
人遵守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住房公积金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和
公积金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3-1-5-38
七、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必要的业务资
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均满足客户对产品的认证要求;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或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纠
纷或被索赔、诉讼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必要的业务
资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均满足客户对产品的认证要
求
1、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必要的业务资
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的技术负责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
务属于电力电子行业,所属行业非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不需要特定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为:电气控制设备及
配件、监控设备、成套电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太阳能、风能、储能及节能
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太阳能逆变器、风能变流器、储能逆变器、
变频器及应急电源的生产、销售;分布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
法违规情形。
2、是否均满足客户对产品的认证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检验、测试报告及认证、登记证书、
客户的招标公告、发行人的投标文件并经访谈发行人的技术负责,发行人在境内
从事光伏逆变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其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即
3C 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由于电力电子产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客户在采购
时一般会提出技术需求,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此外,根据产品不同的使用场合,客户需要发行人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认
3-3-1-5-39
证或测试报告。对于使用在大中型地面电站的逆变器,由于国家电网对于接入电
网的光伏逆变器产品有高、低电压穿越的要求,需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根据
《GB/T 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高、低电压
穿越认证测试。
2015 年国家能源局为了加快促进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推进降低光伏
发电度电成本、减少光伏行业补贴提出并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对于应
用在领跑者基地的光伏逆变器,需取得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产品已通过以下检验、测试、认证: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2017.03.06-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174690034R0M
2021.03.05
2015.12.14-
鉴衡认证证书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154690133R0M
2019.12.13
TUV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R50328426 2015.12.30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6.01.08-
PCCC 认证证书 15P11165002R0M
公司 2021.01.07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鉴衡测试报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ES150930044 2015.11.27
限公司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PCCC 测试报告 PCCC-TC-HT-1165-2015 2016.01.08
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零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国家能源太阳能发电研发(实 PVI-GB-2013006 2013.08
EP-0500-A
验)中心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现场零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龙源格尔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CEPRI-ZDIV-2014-032 2014.11.30
司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7-087 2017.10.26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10 度倾斜角报告 ES160816008PVer1.0 2016.08.16
限公司
澳洲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Z 69021837 2017.05.15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有功无功控制、电能质量、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6-115 2018.02.24
电网适应性检测报告
公司
2018.09.14-
低穿证书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PV-201804
2023.09.13
CE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N 50328933 0001 2015.12.30
3-3-1-5-40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2018.08.13-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4138
2019.07.19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1804 2017.06.05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6.01.08-
PCCC 认证证书 15P11165003R0M
公司 2021.01.07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7-090 2017.10.26
公司
EP-0630-A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7-088 2017.10.26
公司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领跑者中国效率测试报告 C-08001-D201700157 2017.06.16
检验中心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700130 2017.05.27
检验中心
泰国报告 TV 南德意志集团 No. 162/62-072 2019.05.21
2017.03.10-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174690047R0M
2021.03.09
2017.03.10-
CGC 认证证书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174690037R0M
2021.03.09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E8A170191566001 2017.02.03
EP-1000-HA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7-073 2017.09.18
公司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 测试报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ES160803010Ver1.0 2017.02.28
限公司
2018.12.17-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83637
2019.12.04
EMC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E 50423037 0001 2018.09.30
安规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R 50424268 0001 2018.09.21
能效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424197 0001 2018.12.18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9327 2017.10.24
EP-1250-HA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B171091566008 2017.10.19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7-072 2017.09.18
公司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700246 2017.09.26
检验中心
印度认证证书(并网部分)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3912300001 2017.10.19
3-3-1-5-41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印度认证证书(环境部分)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3912310001 2017.10.19
TUV 测试报告 TV 南德意志集团 E8A170691566004 2017.07.05
TUV 测试报告 TV 南德意志集团 D170691566002 2017.06.09
2017.07.20-
EP-1250-AI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B170791566005
2022.07.13
EN50530 测试 EMTEK(深圳)测试有限公司 ES170707001P 2017.07.07
IEEE519 测试 EMTEK(深圳)测试有限公司 - 2017.07.05
EP-2000-HAI-O
TUV 测试报告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50106066001 2017.06.08
D
EP-2500-AI-OD TUV 测试报告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50106079001 2017.06.08
EP-2500-HAI-O
TUV 测试报告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50106066001 2017.06.08
D
并网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425556 0001 2018.12.18
EMC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E 50426359 0001 2018.12.29
EP 2500-HA-OD 安规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R 50426361 2018.12.29
能效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425656 0001 2018.12.18
LVD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N 50426364 0001 2018.12.29
EP-2500-HA-UD 印度认证证书(并网部分)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418652 0001 2018.09.18
EP-2500-HB-UD 印度认证证书(能效部分)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K 50418653 0001 2018.09.18
EP-2750-HA-UD 安规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R 50416009 0001 2018.09.21
EP-3000-HA-UD EMC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E 50419570 0001 2018.09.30
EP-3125-HA-UD LVD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N 50418963 0001 2018.09.21
EP-3125-HB-UD
IP54 测试报告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50184840 001 2018.08.21
EP-3250-HA-UD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CE 认证证书 SET2015-06866 2015.05.22
圳)股份有限公司
CP-1000-A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6.01.08-
PCCC 认证证书 15P11165004R0M
公司 2021.01.07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6024150722 2016.08.11
CP-1000-B
2017.10.13-
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认证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174698005R0M
2021.10.12
3-3-1-5-42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2018.08.16-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6024150933
2019.08.15
TUV 认证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R 50364756 2016.11.20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CE 认证证书 SET2015-06866 2015.05.22
圳)股份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6.01.08-
PCCC 认证证书 15P11165004R0M
公司 2021.01.07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中国效率测试报告 V-118-V2017-AD163 2017.10.13
司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600180 2016.08.03
检验中心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5-015 2015.05.11
现场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6-055 2016.09.15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7-086 2017.10.26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频率扰动测试报告 2016DDCS00220 2016.08.19
检验中心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10 度倾斜角报告 ES160816009PVer1.0 2016.08.16
限公司
正弦振动测试报告 深圳市一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WDZ1701160058 2017.01.16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有功无功控制、电能质量、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6-116 2018.02.24
电网适应性检测报告
公司
2018.09.14-
低穿证书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PV-201805
2023.09.13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9024223063 2019.07.1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07.17-
CQC 认证证书 CQC19024223526
2020.07.17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19.07.17-
PCCC 认证证书 19P11165007ROM
2024.07.16
EP-3125-HC-UD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900048 2019.07.01
检验中心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900109 2019.07.12
检验中心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65 2019.05.08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66 2019.05.08
3-3-1-5-43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9024222637 2019.07.0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07.17-
CQC 认证证书 CQC19024223527
2020.07.17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19.07.17-
PCCC 认证证书 19P11165008ROM
2024.07.16
CP-3150-HA-UD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900047 2019.06.27
检验中心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900110 2019.07.12
检验中心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99 2019.07.15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87 2019.06.20
CP-2000-BI-OD TUV 测试报告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50106066001 2017.06.08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9024221331 2019.06.13
EIB-H24-M12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900053 2019.06.10
检验中心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5215 2017.08.10
2017.10.13-
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认证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CGC174698005R0M
EJB-16-M4 2021.10.12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CE 认证证书 SET2015-06866 2015.05.22
圳)股份有限公司
SP-3000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5213 2017.08.10
SP-5000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5779 2017.09.01
SP-6000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75779 2017.09.01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981 2018.01.12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4240 2018.10.22
SP-8000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5 2018.01.04
司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981 2018.01.12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4240 2018.10.22
SP-10000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5 2018.01.04
司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981 2018.01.12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4240 2018.10.22
SP-12000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5 2018.01.04
司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981 2018.01.12
SP-13000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5 2018.01.04
司
SP-20K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5024122522 2015.02.16
3-3-1-5-44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6.01.08-
PCCC 认证证书 15P11165001R0M
公司 2021.01.07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4191 2015.02.12
检验中心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436 2018.01.03
SP-30K-L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6 2017.12.26
司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436 2018.01.03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SP-36K-L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6 2017.12.26
司
韩国测试报告 - T2018-12324 -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64006 2017.03.03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030 2013.11.26
司
2018.04.11-
SP-40K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B180491566015
2023.04.07
CE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N8A180491566016 2018.04.11
印度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D 180491566017 2018.04.11
泰国测试报告 TV 南德意志集团 64.887.18.06809.01 -
2018.04.11-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B180491566015
2023.04.07
SP-45K
CE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N8A180491566016 2018.04.11
印度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D 180491566017 2018.11.14
2018.08.23-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64025
2019.08.22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7.02.28-
PCCC 认证证书 16P11165004R0M
公司 2022.02.27
2018.04.11-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B180491566015
2023.04.7
CE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N8A180491566016 2018.04.11
SP-50K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7-016 2017.03.01
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 CEPRI-ZD4-2017-089 2017.10.26
公司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004 2017.02.24
司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7024164006 2017.03.03
3-3-1-5-45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030 2013.11.26
司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436 2018.01.03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6 2018.01.03
司
2018.10.23-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4239
2019.10.23
泰国测试报告 TV 南德意志集团 64.887.18.06810.01 -
印度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D 180491566017 2018.11.14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436 2018.01.03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6 2017.12.26
司
SP-50K-L
2018.10.23-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4239
2019.10.23
韩国测试报告 - T2018-12325 -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436 2018.01.03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6 2017.12.26
司
SP-60K-L
2018.11.06-
领跑者中国效率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4465
2019.10.24
韩国测试报告 - T2018-12326 -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185436 2018.01.03
SP-60K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CQC 测试报告 V-118-V2017-A0196 2017.12.26
司
SP-50K-L& 印度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D 091566 0022 2019.06.24
SP-60K-L& TUV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B 091566 0023 2019.07.05
SP-70K CE 认证证书 TV 南德意志集团 N8A 091566 0024 2019.07.05
2019.04.12-
CQC 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9024216668
2020.04.12
太阳能产品“领跑者”认证 南京中认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
SP-70K V-118-V2019-A0041 2019.04.08
型式试验报告 司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27 2019.02.28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28 2019.02.28
SP-136K&SP-11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9024221028 2019.06.13
0K-L&SP-100K-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900049 2019.05.31
L 检验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06.28-
中国效率证书 CQC19024222456
SP-136K 2020.06.28
太阳能产品“领跑者”认证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C-08001-D201900108 2019.06.25
3-3-1-5-46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型式试验报告 检验中心
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67 2019.05.08
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CEPRI-ZD4-2019-068 2019.05.08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2019.06.14-
PCCC 认证证书 19P11165005R0M
公司 2024.06.13
2016.06.02-
CQC16020145972
2018.06.02
2016.06.02-
FPU-50 CQC16020145978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2021.06.02
FPU-200 CQC 认证证书
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6.06.02-
FPU-300 CQC16020145980
2019.06.02
2017.07.10-
CQC17020173591
2022.07.10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CQC 测试报告 SET2017-15365 2017.11.14
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20-
SPU-200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0198575
2023.07.20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CQC 测试报告 C-02101-V201705557 2017.12.27
圳)股份有限公司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SPC-050 检测报告 SET2018-07085 2018.07.03
圳)股份有限公司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SPU-400 检测报告 SET2018-10466 2018.08.30
圳)股份有限公司
CQC 试验报告 C-02101-V201704002 2017.03.09
FPU-300/FPU-20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
CQC 测试报告 SET2018-03781 2018.06.12
0/FPU-100 圳)股份有限公司
CQC 试验报告 C-02101-V201804002-A 2018.06.11
CQC 认证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8024209333 2018.12.05
EJB-16B-M4&EJ
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
B-16C-M4 CQC 测试报告 C-08001-D201800290 2018.11.29
检验中心
EH-0500-A,EH-0 储能产品 CGC 认证证书 北京鉴衡认证中信 CGC19003000388 2019.03.15
500-A-BK,EH-05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储能国标报告 ES190221024E01 2019.02.22
00-B,EH-0500-B- 限公司
BK,EH-0630-A,E 安规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R 50436955 2019.05.30
H-0630-A-BK EMC 证书 德国莱茵 TUV 集团 AE 50437017 2019.05.21
EJB-08-AS&
EJB-10-AS&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EJB-12-AS& PCCC 认证证书 19P11165009R0M 2019.05.08
公司
EJB-14-AS&
EJB-16-AS
EJB-16-HAS& PCCC 认证证书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19P11165010R0M 2019.05.08
3-3-1-5-47
产品有效
产品型号 认证或测试名称 发证机关 证号 期或者测
试日期
EJB-18-HAS& 公司
EJB-20-HAS&
EJB-24-HAS
EJB-02-BS&
EJB-03-BS&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EJB-04-BS& PCCC 认证证书 19P11165011R0M 2019.05.08
公司
EJB-05-BS&
EJB-06-BS
EJB-02-HBS&
EJB-03-HBS&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
PCCC 认证证书 19P11165012R0M 2019.05.08
EJB-04-HBS& 公司
EJB-05-HBS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属行业非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不需要特定
业务资质,发行人已通过相关产品认证、测试、检验,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或测
试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向客户销售产品所需要的认证要求,不存在超范
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或安全事故,是否存在
质量问题纠纷或被索赔、诉讼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货记录、索赔协议并对财务总监、售后服务部门负责
人进行访谈,发行人于 2018 年发生 2 笔索赔,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光伏”)
就金寨白塔畈 100MW 项目签订编号为 XYS-LA20151003-SN-NBQ 的光伏逆变器
采购合同。因质保期内,发行人光伏逆变器发生故障造成停机给信义光伏造成发
电量损失,信义光伏要求索赔。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人赔偿信义光伏 12.80 万
元。双方已于 2018 年 1 月签署编号为 XYS-LA20151003-SN-NBQ-B1 的《补充
协议》,确认从信义光伏尚未支付的设备款中直接冲减相应款项。
3-3-1-5-48
(2)发行人与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清
源”)就南安福汇 4.3MW 项目签署编号为 YJcinPD20170108 的光伏逆变器采购
合同。因质保期内发生故障无法并网发电,厦门清源要求就故障期间的发电量损
失及人员出差等服务损失进行索赔,索赔金额共计 6.038726 万元。经双方协商
一致,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出具《扣款同意书》,全额接受厦门清源的索赔要
求,相应款项直接冲减厦门清源尚未支付的设备款。
经查验,上述两项索赔金额合计 18.84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0.02%,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
站公开信息(检索时间: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产品质量
问题导致的损害或安全事故,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或被索赔、诉讼等情形。
八、说明发行人与艾默生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后是否使用了被许可技术,
如未实际使用艾默生的许可技术,说明签订相关许可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定
价依据及公允性;如曾使用艾默生许可技术,说明发行人产品核心技术的演变
过程、完全销售自主研发产品的时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说明发行人与艾默生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后是否使用了被许可技
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4 年 8 月 29 日,艾默生、艾默生深圳与上海日风及
发行人共同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约定艾默生及艾默生深圳向上海日风及发行
人提供与光伏逆变器业务相关的全部技术许可。
根据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建飞的访谈,艾默生的技术路线为模块化设
计,其通过《技术许可协议》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技术即为模块化技术,该技术路
线成本较高。2014 年,我国光伏逆变器市场主要厂商包括阳光电源、科士达、
3-3-1-5-49
发行人等,均采用成本更低的塔式设计即以德国 SMA 为代表的塔式设计技术路
线。二者的技术路径不同,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均由自主研发取得,不存在使
用艾默生、艾默生深圳许可专利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发行人收购艾默生光伏逆变器相关资产时,发行
人采用的技术路线(当时国内光伏逆变器主要厂家均采用该技术路线)与艾默生
明显不同,因此发行人与艾默生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后未使用被许可技术用于
其自身产品生产。
(二)如未实际使用艾默生的许可技术,说明签订相关许可协议的原因及
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签订相关许可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艾默生退出中国境内光伏逆变器市场时,发行人为充分
吸收艾默生在电子电力行业的先进经验、获得其优秀的研发技术团队,希望通过
购买艾默生的光伏逆变器资产并承接其相关业务的方式,承接其研发技术人员。
根据对发行人上述收购谈判的负责人李建飞的访谈,发行人购买艾默生光伏
逆变器相关资产及许可使用艾默生相关技术同时承接艾默生有关业务相关的员
工为一揽子交易。根据艾默生、艾默生深圳与上海日风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约定,“8.1 于卖方和买方书面一致约定的,第三代产品最终交货日起的九十天期
间内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员工名单,其中列明职责主要与
有关业务相关或只与有关业务相关的卖方员工(“有关员工”),并应允许买方及
买方授权的任何人经发送合理通知后在正常营业时间在卖方指定的地点与有关
员工合理会面。买方应在该期间内所选的有关员工提供一份聘书并向所选的有关
员工提供一份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条款,艾默生在资产转移时应向上海日风提
供一份员工名单,允许上海日风及上海日风授权的任何人经发送合理通知后在艾
默生、艾默生深圳指定的地点与有关员工合理会面,并与上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因此,发行人在购买艾默生光伏逆变器相关资产时,虽然知悉艾默生的模块化技
术路线与发行人不一样,但为了促成整体收购交易,仍签署了《技术许可协议》。
3-3-1-5-50
(2)相关技术许可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经查阅《资产购买协议》、《技术许可协议》及相关发票、支付的费用明细,
技术许可费用为 590.97 万元(含税),经对发行人上述收购谈判的负责人李建飞
的访谈,艾默生提出技术许可费的报价主要考虑覆盖其光伏逆变器团队人员的解
散费成本确定。
根据发行人及上海日风的说明,发行人及上海日风与艾默生不存在关联关
系,上述收购交易为买卖双方基于市场定价机制经双方谈判确定,上述收购交易
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
九、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
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判决、
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最新进展,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相关诉
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
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一)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判决、裁决
结果及执行情况、最新进展,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
定书等诉讼相关法律文件并经访谈法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涉诉讼、仲
裁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判决/仲裁/调解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最新进展
文书文号
未决诉讼
已达成和解意向,
正在签订和解协
合肥聚能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发行 议。和解协议约定
发行人 合肥聚能 1,063.89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人予以起诉。 发行人将价值
736.42 万元的设
备拖回,剩余欠款
3-3-1-5-51
合肥聚能另行支
付
执行中案件
海科工程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发行
(2017)苏 0684 执行中,按账龄法
海科工程 202.05 人予以起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
民初 7958 号 计提中
款 202.05 万元及逾期利息。
上海孟弗斯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发
上海孟弗 (2017)苏 0206 执行中,按账龄法
103.50 行人予以起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斯 民初 7443 号 计提中
货款 103.5 万元及逾期利息。
陕西朔煤 已撤诉。被告按约
发行人起诉陕西朔煤请求对方支
七环工业 (2018)苏 0206 分期付款中,尚有
606.123 付货款,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发
信息有限 民初 6918 号 106.35 万元未支
行人于 2019 年 1 月撤诉
公司 付
已部分付款,尚有
江苏世洁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双方 (2018)苏 0211
江苏世洁 247.20 209.20 万元未支
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 民初 6516 号
付
云南宝旭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发行
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上 (2017)沪仲案 已全额计提坏账
云南宝旭 400.03
发行人 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向发行人 字第 0632 号 准备
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发行人参与四川中恒组织的招标
绥滨吉 活动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因合同
(2016)川 0105 已全额计提坏账
阳、四川 40 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四川中恒返还
民初 9941 号 准备
中恒 投标保证金遭拒。发行人予以起
诉,法院支持了发行人的诉求
发行人应邀参与被告招标并缴纳
投标保证金,招标后被告未告知中
北京金易 (2017)京 0108 已全额计提坏账
30 标情况亦未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发
格 民初 4358 号 准备
行人起诉请求返还保证金,法院判
决予以支持。
安徽正荣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发行 已收回 22.65 万
人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 (2017)京仲调 元,剩余 7.7 万元
安徽正荣 42.7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正荣承诺 字第 0198 号 已全额计提坏账
还款 30.35 万元。 准备
已执行完毕案件
2015 年,发行人分别宜兴市人民
国电太阳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能系统科
国电太阳能系统科技(上海)有限 (2015)宜商初
技(上海)
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支付拖欠 字第 1499 号;
发行人 有限公 3,468 执行完毕
货款 2,905.5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2015)宜商初
司、国电
用;请求判令被告国电光伏有限公 字第 1498 号
光伏有限
司支付拖欠货款 562.50 万元并承
公司
担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后,三方就
3-3-1-5-52
还款事宜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发行人按约向上海宗联支付投标
保证金参与投标,中标后未获签订 (2017)沪 01
上海宗联 30 执行完毕
采购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宗联 民终 13772 号
退还投标保证金,法院予以支持。
中安消未按约支付货款,发行人予
(2018)苏 0206
中安消 536.49 以起诉,后双方就付款进度达成和 执行完毕
执 1525 号
解协议。
江西建工未按约支付货款,发行人
(2018)赣 0111
江西建工 328.29 予以起诉,法院支持了发行人的诉 执行完毕
民初 808 号
求。
甘肃航天未按约支付货款,发行人
(2018)苏 0206
甘肃航天 123.33 予以起诉。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 执行完毕
民初 2919 号
成调解。
发行人起诉请求判决出票人江苏
江苏印
印加支付票款被提示余额不足,双
加、振发 60 庭审笔录 执行完毕
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就付款事宜达
能源
成调解。
发行人起诉请求判决出票人中民
中民投 1,102.05 投支付票款,中民投已全额支付货 撤诉 执行完毕
款,发行人已撤诉。
中水开元未按约支付货款,发行人
(2019)京 0102
中水开元 351.52 向法院予以起诉。后双方在法院组 执行完毕
民初 7033 号
织下达成调解。
上海宝 上海宝旭、上海宝冶未按约支付货
(2018)苏 0206
旭、上海 144.4 款,发行人予以起诉,法院支持了 执行完毕
民初 4838 号
宝冶 发行人的诉求。
其他已完结案件
因供应商宁波锦澄供应的原材料
存在质量问题,发行人扣留了采购
宁波锦
发行人 13 尾款 13 万元。2019 年 8 月 10 日, 双方协商解决,宁波锦澄自行撤诉
澄
宁波锦澄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发行人支付尾款。
发行人请求出票人中海阳支付商
业承兑汇票票款。北京市昌平区法 发行人已撤诉,应收中海阳 101.88
发行人 中海阳 101.88
院于 2019 年 2 月裁定中海阳进行 万元的票据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破产程序,发行人已撤诉。
(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支付凭证、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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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发行人的法务部负责人,发行人目前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为与合肥聚能的货
款纠纷,其已与合肥聚能及其上游业主客户进行沟通,拟收回价值 736.42 万元
的相关光伏逆变器设备,其余款项由合肥聚能另行支付。
发行人目前正在执行中且未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案件如下:
单位:万元
被告名称 待执行的金额 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待执行尚未计提的金额
海科工程 202.05 101.025 101.025
上海孟弗斯 103.50 44.30 59.20
陕西朔煤七环工业
106.35 53.35 53.00
信息有限公司
江苏世洁 209.20 68.17 141.03
合计 621.10 266.845 354.255
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核心商标、专利、技术是否涉及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承诺并经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时间:2019 年
10 月 21 日)、访谈发行人法务部,截至查询日,除发行人与合肥聚能上述关于
货款纠纷的诉讼尚未了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均未涉及可能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十、请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进行说明和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
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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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
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
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1、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
行环评手续
(1)已建项目的核查
经查验发行人已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发行
人已建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如下:
2014 年 7 月 24 日,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惠环审”[2014]355 号
《关于无锡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2GW 高效性光伏并网逆变器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前身上能有限从事 2GW 高效型光伏并网逆
变器建设项目。
2016 年 1 月 29 日,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惠环管验(2016)026
号”《关于对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2GW 高效
型光伏并网逆变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意见》,认为发行人已经落实环评批复
中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止措施,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第九条规定,“依
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
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因此,发行人的已建项目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环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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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及“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2)在建项目的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截至2019年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建工程余额为169,276.41元,包括高效智能型逆变
器产业化项目、储能双向变流器及储能系统集成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经查验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备案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国家出台的
光伏行业的产业政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
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 公告日期
1 高效智能型逆变器产业化项目 201832020600000250 2018-7-17
2 储能双向变流器及储能系统集成产业化项目 201832020600000251 2018-7-18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832020600000252 2018-7-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第二
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
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经查验,发行人的“高效智能型逆变器产业化项目”、“储能双向变流器及储
能系统集成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
护部令第 44 号)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范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已建项目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发行人的拟建设项目已执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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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价制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
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并经访谈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发行人日常
生产经营中无生产废水、废气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自流入生活污水
调节池,经一元化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通过上述防治措施,废水排放可达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产品的包装余料、边角料等,经集中收集后出售给废品
收购部门;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回收,再由城市环卫工人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进行
处理。生产车间已安装低噪声设备,噪声经距离减弱后,厂界外 1 米处噪声级低
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Ⅲ类区标准限值。
经检索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http://hbt.jiangsu.gov.cn/)、无锡市生态环境局(http://bee.wuxi.gov.cn/)、百度
(http://www.baidu.com)等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时间:2019 年 10 月 17 日),发
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部门的检查,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
件,未有关于公司环保方面的不良媒体报道。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
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已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募
投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
(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无锡
市生态环境局(http://bee.wuxi.gov.cn/)(检索时间:2019 年 10 月 17 日),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
保事故,不存在因环保问题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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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说明吴超未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原因及合理性、在关联方领薪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吴超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
未担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职务,因此,未在发行人中领取薪酬。
根据吴超与关联方龙达纺织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表、社保征缴单、
工资单,吴超在龙达纺织任副总经理职位,报告期内其在龙达纺织的领薪情况如
下:
时间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金额(元) 54,202.05 194,282.50 153,722.33 103,289.39
综上,由于吴超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亦未在发行人处担任日常经营管
理的实际职务,因此,吴超在发行人未领取薪水。吴超已与龙达纺织签订了劳动
合同并在龙达纺织任副总经理职务,其在龙达纺织领取的津贴及薪酬均具有合理
性,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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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代 侃
2019 年 10 月 29 日
3-3-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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