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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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发行人”或“公
司”)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璞泰来
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璞泰来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帅、周百川
    项目联系人:周百川
    联系电话:010-6560824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19 年 4 月,公司保荐机构由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更换为中信建投证券。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5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400 号 1 幢 301-96 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 456 弄 116 号
    法定代表人:梁丰
    实际控制人:梁丰
    联系人:张小全
    联系电话:021-6190293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 年 10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0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 3 月 27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23 号文核准,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金证券担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需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
年度,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有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债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金证
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继。中
信建投证券已指派张帅先生、周百川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对后续督
导履行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2017 年国金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
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司及后续持续督导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针
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
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
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项
目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
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
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
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璞泰来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璞泰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
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
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璞泰来已披
露情况一致,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帅              周百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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