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的各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并得以
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于 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
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聘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公
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募集资金
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和使
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董意
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的
实际情况,充分体现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平衡了对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
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结合股票的方式进行分
配,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濮阳惠成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
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具有良好
的偿债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及提名程序等情
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董
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及提名程序等情况
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 冶保献 申华萍 胡卫升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