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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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公司年度
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
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公
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现金分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股东利益和公司
发展等综合因素,拟定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目前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
2019 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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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发展。
   三、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的业务资质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拟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境内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
机构、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境外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审核了 2019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经营
管理需要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覆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层面和
各环节,并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五、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提供的公开服务或交易,为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交易以公允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
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有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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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更换董事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周东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董事的条件。周东辉先生的推荐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与国盛集团、国盛资产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厘定 2020-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与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及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厘定 2020-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预计的各类交易和服务遵循公平、公正、合理
的市场化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
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审核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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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张鸣   林家礼   朱洪超   周宇




                                                     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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