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符合《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使用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郑垲 王兵 范明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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