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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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由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在
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
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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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评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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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传签表决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与外部审计师进行管理层不在场的沟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做出总结
报告并报董事会,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上对此形成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年度
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末就委员会一年内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
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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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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