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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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以送达和通讯方式发出,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在公司 19 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刘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 9 位董事,实到 9 位董事。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总经理刘贵华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
任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二、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5 日

                                   1
附件:
    王涛先生: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助理政工师。1995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舒城县农资公司业务
员,安徽辉隆集团泰宁农资有限公司池州直销处经理,安徽辉隆集团皖江
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料部经理、副总经理,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
事长、总经理,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辉隆生
态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辉隆化肥
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辉隆中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丰喜华瑞煤化
工有限公司董事。
    王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王涛先
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汪本法先生: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
员,中专学历。1992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全椒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主办会
计,安徽省供销社科技工贸公司员工,农药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
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安徽辉隆瑞美
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

                                2
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瑞美福植物
保护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瑞
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瑞丰农业化学有限公司董事
长,湖南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长,甘肃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农飞客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安徽帝元全银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汪本法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汪
本法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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