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0 年-2022 年)
为健全和完善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四川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现金分红有关工作的通
知》(川证监上市[2014]7 号)等文件的要求,制订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规划的考虑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积极回报投资者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的原则
1、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持续、稳定及积
极的分红政策。
三、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
证正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研究
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时,董事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
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
3、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
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规
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
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
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