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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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小股东的反馈意见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满足利润分配政策原则的条件下,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
股利。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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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须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
对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
变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现金分红政
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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