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结合公司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对照,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方
案切实可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主营定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综合考虑了
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等情况,预案实施有助
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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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符合公司主营定位和战略规划,项目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强化公司生态建设领域核心竞争力,项目投资的论证分析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措施
(三次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
规定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填补回报措施切
实履行分别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
六、关于延长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
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延长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
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现状,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期限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全权办理2018年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20年 12月
13日,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8年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力、刘金龙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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