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了解相关情况基础上,对公司将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聘
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备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该会计
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之签署页)
罗新建:________________ 杨东升:________________
杜海波:________________ 刘东晓: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3 月 21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