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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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0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业绩补偿暨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 26 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吴
通控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广州新蜂菲
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孙公司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蜂”)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1,325.44 万元,王明欢未完成
其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所做
出的“广州新蜂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不低于 2,500 万元,若届时低于 2,500 万元,差额部分由王明欢补足。”的
业绩承诺。根据互众广告与王明欢签署的《增资协议》,王明欢需要向互众广告
补偿 3,825.44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而后,互众广告多次要求王明欢按约补足差额,但均被其拒绝,为切实维护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互众广告对王明欢拒不履行业绩承诺事项提起了
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进展情况暨提起仲裁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67)。

    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截至该公告披露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尚未
安排开庭审理日期。

    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暨仲裁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互众广告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关于
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争议仲裁案开庭通知【(2019)沪
贸仲字第 12104 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定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在其所在地开庭审理本案。

    2019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开
庭审理本案,公司正在等待仲裁庭处理。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
法律文书。

    2019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王明欢向广州新蜂支付 2018 年度业绩
补偿款人民币 38,254,365.95 元、向申请人互众广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
元和仲裁费人民币 332,131 元。上述裁决所涉款项,被申请人王明欢应于裁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截至该公告披露日,《裁决书》指定的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申请人王明欢仍未履行支付义务。鉴于当时尚未收到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
提交的材料尚不完整,申请人互众广告拟于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规定向相关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鉴于被申请人王明欢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为此互众广
告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外人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38,254,365.95 元;

    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00 元;
    3、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裁费人民币 332,131.00 元;

    4、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了兰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甘 01 执 175
号】、《执行裁定书》【(2020)甘 01 执 175 号】。根据《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最终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欢银行账户存款 39,092,883.95 元(其中含向案
外人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38,254,365.95
元,向申请执行人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400,000.00 元、仲裁费
332,131.00 元,执行费 106,387.00 元),未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
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公司通过本次仲裁事项的强制执行收回上述款项,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由强制执行结果确定,目前尚无法准
确估算。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事项强制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事项强制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本次业绩承诺补偿
事宜存在补偿方无法完成业绩补偿承诺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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