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华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向华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本公司拟向华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95亿元,租赁期限22个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由山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经查验,华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
三、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公司资产,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四、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经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9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同意公司向华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
理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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