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肖 勇 杨瑞平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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