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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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20-016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
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粤证调查通字 19003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9 号(以下简称
“事项告知书”),其内容如下所示:

    “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罗
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
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峰、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
陈伟英: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
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
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 年 8 月 2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
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5 位董事,签
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 年 3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8 月 26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
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7 年 4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 年 8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
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8 年 4 月 25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
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
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6 位董
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 年 8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
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6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9 年 5 月 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疏新、林文卿、陈小卫、陈伟
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4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
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3 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
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
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
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
述“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间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
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
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肖蔚红、
陈伟英、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
新、陈伟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
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
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庄大建在金刚玻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
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金刚玻
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对庄大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
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
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
林仰先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
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
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处罚金额在 5 万元及
以上的当事人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
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
执》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
指定联系人(王金涛,电话 020-37853785,传真 020-37853778),并于当日将回
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
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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