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2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 10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号厂房 2 楼会议室 3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股份50,365,60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1.976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65,6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人,代表股份365,6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65,60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3%。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62,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29%;反
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99.015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9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60,2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93%;反
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98.523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984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0.49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62,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29%;反
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99.015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9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
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3 日